黄光裕“中关村内幕交易案”民事索赔启动_股票_证券_财经

黄光裕“中关村内幕交易案”民事索赔启动

加入日期:2010-9-3 16:03:18

  【9月3日讯】就在国美电器创始人、第一大股东黄光裕家族与董事局主席陈晓为首的董事会的控管权之争已到了白热化程度的时候,另外一场针对黄光裕等人的内幕交易而进行的民事索赔已经悄然开始。

  根据北京市二中院2010年5月18日黄光裕案一审判决书法院审理 查明部分之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的事实,黄光裕等人的内幕交易的罪行已经得到法院的终审判决予以确定。根据《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受到损害的投资者可以向黄光裕等人进行民事诉讼,要求其对投资者的损失进行全额赔偿。

  鉴于此,杨兆全律师事务所周五向表示,从昨日起,其律所已经开始受理投资者的诉讼委托。

  杨兆全表示,投资人实际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及印花税。投资差额损失采用差价计算法,即在基准日内卖出证券平均价格与投资人实际卖出证券平均价格之差,乘以投资人所持证券数量计算。

  据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4月,中关村上市公司拟与鹏泰公司进行资产置换,被告人黄光裕作为中关村上市公司的董事及鹏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参与了该项重大资产置换的运作和决策。在该信息公告前,黄光裕决定并指令他人借用龙某、王某等人的身份证,开立个人股票账户并由其直接控制。2007年4月27日至6月27日间,黄光裕使用以上龙某、王某等6人的股票账户,累计购入中关村股票976万余股,成交额共计人民币9310万余元。至6月28日该信息公告日时,以上6人股票账户的账面收益额为人民币348万余元。

  2007年6月28日中关村上市公司拟与鹏泰公司进行资产置换信息公告。

  2007年7、8月,中关村上市公司拟收购鹏润控股公司全部股权进行重组。在该信息公告前,被告人黄光裕指使他人以曹楚娟、林家锋等79人的身份证开立相关个人股票账户,并由黄光裕控制,同时安排被告人杜鹃协助管理以上股票账户。杜鹃于同年8月13日至9月28日间,按照黄光裕的指令,指使杜薇、杜非、谢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使用上述股票账户,累计购入中关村股票1.04亿余股,成交额共计人民币13.22亿余元,至2008年5月7日该信息公告日时,上述股票账户的账面收益额为人民币3.06亿余元。

  期间,被告人许钟民明知黄光裕利用上述内幕信息进行中关村股票交易,仍接受黄光裕的指令,指使许伟铭(另案处理)在广东借用他人身份证开立个人股票账户或直接借用他人股票账户共计30个。上述股票账户于2007年8月13日至9月28日间,累计购入中关村股票3166万余股,成交额共计人民币4.14亿余元,至2008年5月7日该信息公告日时,上述30个股票账户的账面收益额为人民币9021万余元。

  根据证券法规的规定,上市公司有义务及时合法地披露其公司信息。内幕交易中,常见的情形是上市公司对应披露的信息不及时披露,内幕交易者利用这段时期进行买进或者卖出股票。两者明知道消息公布后股价明显上涨或者下跌,而故意不予披露,内幕交易者则利用普通投资者不知情,以不合理的价格成交。在此过程中,上市公司与内幕交易者的行为属于共谋的欺诈行为。因此,在内幕交易民事赔偿中,内幕交易者与披露义务人承担连带责任。当然,如果上市公司对消息的泄漏没有过错,则可以免予承担此项赔偿责任。

  “需要说明的是,上市公司的不当披露信息的行为,除了上面的对内幕交易的连带责任外,还要承担虚假陈述或者陈述不当的民事责任。”杨兆全认为。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上市公司作为披露义务人,应该承担不当披露的责任,包括虚假陈述的民事赔偿责任。这种虚假陈述的赔偿责任与其对内幕交易行为承担的连带责任处于竞合状态。

  “根据法律的规定,受害人有权选择以虚假陈述为由,也可以选择以内幕交易的为由向上市公司主张权利。”他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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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谢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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