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5元的信用卡利息未还清,北京大学教授刘某出国一年,欠款已经翻了200倍。日前,北京银行将刘教授告上了法院,要求偿还信用卡欠款利息及相关费用共计261.35元。西城法院已受理此案。
北京银行起诉称,2009年6月5日,北京大学教授刘某向该银行申请办理信用卡,银行经审核后予以发卡。刘某在签署的信用卡领用合约中承诺,保证遵守该行信用卡章程及领用合约的各项约定,对章程及领用合约的各项内容已经完全知悉和理解;保证按期偿还透支款项,若不按期足额偿还全部到期应还款,其同意不但不能享受免息待遇,而且还应自记账日开始按照银行公布的费率标准支付透支利息、滞纳金等。
此后,刘教授开通信用卡使用,但有欠款利息1.35元未还。银行多次催收未果,如今产生的滞纳金等费用已翻了近200倍。银行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刘某偿还欠款利息1.35元、滞纳金和费用260元,并按合约规定支付自2010年8月29日起至上述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滞纳金和费用。
据了解,刘教授出国交流一年,出发前已还清信用卡欠款本金,但尚余1.35元利息未清偿,一年后回来才得知已翻200倍。昨日,刘教授的手机已关机,记者未能联系到本人。
法院将择日开庭审理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