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中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及梁胜权、马国庆、单河、金爱军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公告
经查明,中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及梁胜权、马国庆、单河、金爱军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广夏(银川)贺兰山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酿酒公司”)为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广夏”)主要的生产经营性企业。2009年1月20日,银广夏所持酿酒公司62%的股权被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拍卖。中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联实业”)作为银广夏的关联方参与竞拍,并因现场出价最高而与拍卖人签署了《拍卖成交确认合同》。
本次拍卖成交导致银广夏无生产经营性资产,且形成银广夏与中联实业之间的关联交易,但中联实业参与酿酒公司股权竞拍并签署《拍卖成交确认合同》后,未及时通知银广夏董事会履行披露义务。银广夏监事梁胜权、马国庆、单河,时任总裁金爱军知悉上述情况,但也未及时通知银广夏董事会履行披露义务。
本所认为,中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3条的规定;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梁胜权、马国庆、单河及时任总裁金爱军未能恪守忠实和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3.1.5条的规定。
鉴于中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及梁胜权、马国庆、单河、金爱军的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第17.3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中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梁胜权、马国庆、单河、金爱军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对于中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及梁胜权、马国庆、单河、金爱军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上述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本所重申:上市公司及其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0年9月16日
(责任编辑:程丹)
声明:本频道资讯内容系转引自合作媒体及合作机构,不代表自身观点与立场,建议投资者对此资讯谨慎判断,据此入市,风险自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