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员工股权纠纷案原告向北京一中院提起上诉_股票_证券_财经

平安员工股权纠纷案原告向北京一中院提起上诉

加入日期:2010-9-1 14:46:46

  【9月1日讯】8月20日曾经报道,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近日做出一审裁定,认为被告主体不适格,驳回原告王先生对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人寿北分)、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人寿)的起诉。 最新消息显示,王先生已经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的裁定,裁定被告平安人寿北分及平安人寿为本案适格被告。

  此前,在8月16日曾经报道“因职工股无法减持 原平安员工状告中国平安”。

  王先生在1996年至2000年期间担任平安人寿北分的寿险营销主任。1996年至2000年,中国平安号召职工购买公司股份(内部职工股),王先生以每股1.76元的价格购买了62000股,经过多次送转之后,这些股份已变成了103540股。

  2007年3月1日,中国平安在A股上市,当时王先生的股票均被新豪时以法人名义持有。根据中国平安招股说明书及公告显示,上诉股份(即内部职工股)禁售期为36个月,也即在2010年3月1日即可上市流通。

  但在2010年3月1日新豪时并未减持这些股份,因此王先生的投资一直无法兑现,新豪时甚至不承认王先生购买的中国平安的职工股,而“只是投资了新豪时”。

  根据此前王先生的起诉,因股权确认纠纷问题,王先生将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人寿北分)、深圳市新豪时、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平安)、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人寿)4家公司列为被告告上了法庭。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此前裁定,被告平安人寿北分及平安人寿不是对王先生的诉讼请求承担义务的主体,即与其不存在股权确认、协助变更的法律关系,并非其诉讼请求指向的对象。对此,王先生在其上诉状中明确表示“这是错误的,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

  在上诉状中王先生提到,其作为平安人寿北分的员工,在1996年至2000年出资购买中国平安股票合计62000股,中国平安北京分公司向他出具了编号为0960000242号(寿险)收据,且前者收取了股票款后,自行开立存折后每年向他支付红利,说明平安人寿北分、深圳市新豪时及中国平安均为同一行为人,“第一被告平安人寿北分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据了解,平安员工股权确认纠纷案在全国不同地区已经发生,上海静安区人民法院及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目前正在审理同一事实、同一性质案件,被告与诉求基本相同,“为何上诉两地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均明确认定第一被告是明确被告,而北京西城法院却做出截然不同的司法裁决?” 王先生十分不解。

  在中国平安A股成功上市后,中国平安内部刊物《中国平安》(总第619期 2007年3月5日)上刊出了平安集团董事长马明哲在媒体见面会上关于员工持股的相关看法。

  南都记者问道,经过3年禁售期后,员工持股变现与流通股将如何操作?马明哲表示,“平安非常自豪的是我们有19000名员工持有公司股份……19000名员工每个人的持股比例都不是很高……平安值得骄傲的不是股价和价值,而是长期以来为平安做出卓越奉献的员工,平安感谢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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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谢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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