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美电器今日公告宣称“彻底去黄光裕化”
涉嫌四罪 黄俊钦或狱中会黄光裕?
本报记者 杨 萌
昨日,当《证券日报》记者在浏览家电零售业股票价格时发现,停牌二字赫然挂在国美电器(00493.HK)名号之下。据国美电器称,公司将在港交所发表公告称,其股份将自201
0年8月5日上午起暂停买卖,以待刊发有关股价敏感资料。
随后在记者调查国美电器究竟有何有关股价敏感资料待发停牌时,2010年8月4日,新浪财经上的一则报道引起了记者的注意。报道称,虽然董事会主席与总裁职务分开,黄光裕案情日渐明朗,看起来对国美都是利好,但实则不然,由于多种原因,国美董事会与黄光裕的分歧在进一步加剧,国美或再度陷入危机。
是否因为黄光裕与国美董事会的分歧加剧,导致了公司股票停牌?
国美电器彻底去黄光裕化
今日,国美电器发布公告,经过去数月的内部调查,公司董事局(“董事局”)决议,对公司的间接持股股东及前任执行董事,即黄光裕先生(“黄先生”)进行法律起诉,其中包括,就关于其于2008年1月及2月前后回购公司股份中被指称的违反公司董事的信托责任及信任的行为(统称“违反行为”),寻求赔偿。
公司于2010年8月5日在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针对黄先生的上述违反行为递交传唤文件以正式起诉,并追偿由上述违反行为导致公司所遭受的损失。董事局将根据上市规则在适当时间就针对黄先生的法律起诉的重大发展发布进一步公告。
曾参与《证券法》制定和修改的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万国华,向记者表示:“国美电器如果依据中国香港法律,可以起诉黄光裕曾在2008年1月及2月前后回购公司股份一事,其根据就是在公告中体现的,违反公司董事的信托责任及信任的行为。但是,根据中国内地《证券法》有关条例,信托责任和信任行为的概念太多抽象,不过,国美电器仍可以起诉黄光裕对公司侵权,或者侵犯股东利益,因为,以上所为的信托责任及信任行为都是身为大股东的黄光裕的个人行为,侵犯了公司或者股东的利益。”
同时,他还表示“关于公告中寻求赔偿一事,目前比较复杂,由于该案件中所为的回购一事存在分歧,且很难取证,比较复杂,但国美电器公告中称,会在适当时间内针对黄光裕法律起诉的重大发展进一步公告,所以,该案还有看头。”
国美电器同时公布于董事局通过动议就黄先生的违反行为采取法律行动后,前日晚上约7时30分及昨日早上从黄先生独资拥有并为公司的主要股东的Shinning Crown HoldingsInc(“shinning crown”)收到要求举行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以下动议的信函(“要求信函”):撤销公司今年股东周年大会通过的一般授权;撤销陈晓的公司执行董事及董事局主席职务;撤销孙一丁的公司执行董事的职务,但保留他为公司行政副总裁职务;提名邹晓春为公司执行董事;提名黄燕虹为公司执行董事。
于要求信函里,Shinning Crown指称近一年来公司业绩下滑,并将此归咎于由陈晓先生领导的董事局管理不当,Shinning Crown从而提出撤销陈晓先生及孙一丁先生于董事局现在的职位。Shinning Crown已说明除非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召集临时股东大会,Shinning Crown会基于自己拥有公司已发行的普通股权10%以上的权力按公司的组织章程 及百慕达公司法1981自行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以上动议。在需要就临时股东大会发出通告之前,按百慕达公司法1981,公司有不超过21天的时间去正式考虑对要求信函的回覆。
不过,董事局已于今天开会考虑并对要求信函提供初步的回覆。董事局一致相信要求信函申索的动议没有理据且是单一股东个人利益驱动的。董事局对现任的管理团队有充足的信心并相信管理团队始终,并将继续以兼顾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最佳利益的原则来决策和行事。
黄先生的逮捕及其后就经济罪行的定罪对公司产生了严重的负面不确定因素,并且不可避免地在某种程度上持续对公司的业务产生重大的不良影响,特别是严重限制公司的资本融资能力。为了应付这一系列挑战,在由陈晓先生领导的董事局的指引下,管理团队及员工共同努力,成功恢复国美的财政稳定及业务运营的强劲势头。管理团队及员工团结一致经营业务,改善深化与客户及供应商的关系,并审时度势地打造了新的发展策略。
因此,董事局坚决反对撤销陈晓先生及孙一丁先生的现在职务并视该撤销为没有理据之举。因为,这将于公司刚显示步出由于从黄先生的逮捕及定罪所带来的困局的迹象后再一次对公司业务的稳定性及持 续发展造成严重和潜在的破坏。另外,在尊重有关人士的前提下,董事局认为黄先生提名的候选人缺乏和陈晓先生及孙一丁先生所拥有的深厚的行业经验和业内普遍认可的领导力。
关于国美电器股票恢复交易方面,公司称:于联交所的股票已于2010年8月5日上午9时30分起暂停买卖。于2010年8月6日上午9时30分起恢复公司股票买卖的申请,已经递交联交所。署名为:国美电器控股有限公司主席陈晓。
黄氏兄弟或狱中“相会”?
有报道称,黄光裕哥哥黄俊钦,涉嫌内幕交易罪、合同诈骗罪、贷款诈骗罪和偷越边境罪4项罪名,已被公诉至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公诉市第二中级法院。但据称,对黄俊钦的控罪都与黄光裕案无关。
据知情人士透露,检方指控黄俊钦的罪行“与黄光裕一点关系都没有”,黄俊钦被指控的罪行更多源自早期财富积累时的违规操作。
在2008年11月26日时,黄俊钦曾因涉嫌经济犯罪,被警方带走接受调查,而此前的半月,黄光裕曾被市公安局带走调查。此次起诉,黄俊钦的控罪都是在与黄光裕“分家”独立经营新恒基之后,涉案最早可以追溯到1993年,其中的贷款诈骗案最为引人关注。
1997年时,黄俊钦曾伪造签字,以静安中心名义向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贷款5笔,合计人民币2亿元。1998年,黄俊钦还把没有建成的静安中心首层、二层租给中国银行。中国银行把1.17亿元租金新书交付,但静安支行直到2003年才搬入。知道2005年年末,黄俊钦才向静安中心的原股东支付1500万美元,将静安中心控股股权过户到自己名下。
据《证券日报》记者了解,根据法律规定,案件提起公诉后,审判机关应在一个半月内审结,由于“黄俊钦案”案情复杂,影响重大,不排除会有延期审理的可能性。
(责任编辑: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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