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日,本报刊登的《恒瑞医药遭遇“质量门”》一文,引起了舆论的广泛关注,多家媒体予以了转载。3日晚间,江苏恒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发布了相关公告。业内人士指出,恒瑞医药这一公告姗姗来迟,充分说明我国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亟待补课。
恒瑞医药
的公告指出,3日,一些媒体刊登了本公司药品在浙江遇到质量问题的报道。公司迅速着手调查了解相关情况,现澄清如下:一、2010年3月浙江省衢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衢州市某医院使用的盐酸罂粟碱注射液进行抽验,认为可见异物不符合规定,并对该院进行处罚,没收该院所得858元,处罚6000元。连云港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接到衢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查函后,依法对本公司同批号产品进行了抽验,结果为可见异物符合规定。据此,药监部门未对公司进行处罚。二、2009年8月浙江宁波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浙江大生医药有限公司销售的克拉霉素缓释片进行了抽验,认为药品水分不符合规定(药品含水量超标),并对大生医药公司进行了处罚。宁波夏季高温潮湿,片剂容易在转运或储存过程中吸潮,导致水分含量超标。公司在获悉有关情况后,立即依法对同批号产品进行了自检,结果水分含量符合规定。其后,药监部门也未对公司进行处罚。
值得注意的是,恒瑞医药的公告并未对浙江药监部门的处罚提出异议,只是强调了药监部门没有对公司进行处罚。关于盐酸罂粟碱注射液可见异物的问题,公告称,经公司所在地的药监部门连云港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抽样化验没有发现问题;而关于克拉霉素缓释片水分不符合规定的问题,公告则强调了公司自检没有发现问题。记者再次联系了恒瑞医药董秘办公室,想了解更详细的情况,得到的答复是董秘戴洪斌正在开会。记者留下了联系方式,但截至发稿时恒瑞医药一直没有回音。
这两起涉及恒瑞医药的药品质量事件,从相关药品被查处到恒瑞医药发布澄清公告,分别间隔了一个多月和近一年时间。对此,南京师范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教授指出,媒体一报道便迅速着手调查,媒体不报道始终不正面披露任何相关信息,恒瑞医药的这种被动披露信息的做法是对公众知情权的粗暴践踏,是严重的不负责任,上市公司在投资者等公众心目中的形象会因此大打折扣。
南京苏源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尹志金告诉记者,信息披露制度是发达市场经济国家证券市场监管的核心手段,也是我国证券监管部门目前的工作重心,我国虽然一直致力于推动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包括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在内的各种自律制度,但与国外相比我们的信息披露工作尚有很大差距。尹志金认为,恒瑞医药“质量门”信息披露的教训值得记取,众多上市公司都应该在信息披露方面花大力气补上一课,坚持透明、规范、诚信、自律的理念,着力培养自己的“公众公司”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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