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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管局”)发布《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出口收入存放境外政策试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自2010年10月1日起,在北京、广东(含深圳)、山东(含青岛)、江苏四个省(市)开展出口收入存放境外政策试点。每个试点分局核定的试点企业总量不超过10家,试点期限为一年。
根据每个试点分局核定的试点企业总量不超过10家的规定,加上山东青岛分局可能核准的企业数量,山东全省的试点企业数量将不超过20家。8月31日下午4时前,经济导报记者曾就此向外管局山东分局国际收支处求证,但电话始终无人接听。
“国家出台这一政策,既有短期的推动因素,又有长期的考量。”山东社科院国际经济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导报特约评论员顾春太8月30日接受导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针对中国目前的宏观经济状况,如此改革“势在必行”。
上海先行试点一年
“此次试点的京粤鲁苏,都是外贸大省(市),具有典型意义。只有在这些地区试点成功了,才会向全国推广。”山东大学经济学院国际贸易研究所所长、博士生导师、导报特约评论员范爱军表示。
据了解,此项政策出台前,外管局就已经派出了“侦查兵”。2009年7月6日,上海成为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地区,试点的内容之一即是:试点企业可以将出口人民币收入存放境外,但应通过境内结算银行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截至今年8月16日,上海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金额累计达266亿元。
提高外汇资金使用效率
“从短期来看,政策的出台,主要是为了应对人民币升值的压力。”
顾春太表示,在目前内需低迷、振兴乏力的情况下,国际市场对我国经济具有不言自明的意义,“虽然金融危机发生以来,我国出口贸易受到一定影响,但在GDP中所占比重一直较大,且自去年以来,又重新走上在GDP中占比增长的路子,外贸顺差的增大直接推动了通货膨胀。国家允许企业将外汇存放于境外,将有效缓解人民币供应过多的问题。”
从长期因素看,这是我国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一个步骤。“我国外汇核销监管的基本原则是要确保及时、足额外贸企业的外汇。这一体制在外汇稀缺的年代是必要的。但近年来,我国出口贸易发展较快,外汇储备已相当雄厚。况且我国对外贸易已经进入大出大进’时期,严格、繁琐的监管难以适应当前的形势。同时,放开出口企业对外汇资金的使用,也将提高外汇资金的使用效率。”顾春太说。
范爱军表示,自1994年汇改以后,中国一直实行强制结汇制度,企业的出口所得要强制结算成人民币,此后中国的出口顺差迅速扩大,央行每年要发行大量的基础货币进行对冲,资产负债表承压很大。而将企业出口收入直接存放在国外,可以减轻央行的负债压力。
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监管
“试点企业的对外贸易将获得极大便利,尤其是外贸型企业,交易成本有望降低。根据试点办法,外汇不仅可以在境外存放,而且还可以进行相应的支付,特别是经外汇局核准或登记的资本项目支出。贸易与投资的关系将会呈现出新的面貌。”顾春太说。
顾春太同时表示,外汇存放于境外,将带来监管上的成本,需要学习境外的相关金融制度。
“外管局应该成立专门机构对境外账户进行监管,制定严格的规程,并且将监管落到实处。”范爱军补充道。
“其实,不论是固定资产投资还是资本市场的投资,一年的期限都太短了。政府可能是为了防范风险,出于安全的考虑限制企业的投资时间和品种。这是一种谨慎的尝试,既要看企业是否有真正的需求,也是出于稳步推进、避免风险的考虑。”顾春太说。
延伸阅读
《通知》称,试点地区有出口收入存放境外意愿且符合规定条件的境内企业,可向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机构申请,经批准后参加试点。试点期间,每个试点分局核定的试点企业总量不超过10家。试点企业在境外开户,该境外账户用于存放境内企业具有真实、合法交易背景的出口收入,并用于货物贸易和部分服务贸易对外支付,以及经外管局核准或登记的资本项目对外支付。同时,试点企业存放境外出口收入的年度总额不得超过其上年度出口收入总额的一定比例,该比例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确定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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