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剑斩研报潜规则 提前泄露等情形属违规
针对利用证券研究报告进行内幕交易的行业潜规则,中国证监会日前拟重拳出击。证监会今日发布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对于机构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的流程作出严格要求,强调禁止利用研究报告进行内幕交易或牟取私利。
研报须建立审阅机制
按照《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解释,所称证券研究报告,主要是指个股及证券产品的价值分析、投资策略等;但对宏观经济、政策法规等发表分析、评论或者意见则不适用。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此前媒体就曾多次曝光利用研究报告进行内幕交易的案例,其手法包括提前泄露报告内容让利益方抢先买进,或是借研究报告为自营做掩护进行相反操作等。
为了打击这些行业潜规则,证监会首次对研报披露流程进行规范,要求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等研报发布方建立审阅机制。即在研报发布前,由相关人员进行研报质量管理和合规审查。且除上述人员外,发布方其他人员以及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资产管理公司等机构的人员均不得在发布前审阅研究报告。
其次,《暂行规定》还要求,研报发布方应防止证券分析师利用发布研报为自身及其利益相关者牟取不当利益,防止相关人员在发布前泄露研究报告的内容和观点。同时,应当公平对待证券研究报告使用者,不得将拟发布的证券研究报告内容或者观点,提前提供给内部部门及人员或者特定使用者,牟取不当利益。
研报须独立客观
此外,《暂行规定》第八条还规定,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须保证研究部门及其人员制作和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不受公司内部及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资产管理公司、特定客户等利益相关方的干涉和影响。同时,不得向有承销保荐、财务顾问等业务关系的证券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承诺,发布对其有利的证券研究报告。
须披露持有研究标的情况
而针对研报发布方利用报告掩护进行相反操作的情形,证监会规定发布方建立内部隔离墙制度,防止存在利益冲突的部门及人员利用发布研究报告谋取不当利益。此次推出的《暂行规定》在这一方面甚至做出了更为详细的规定。
其中第十二条指出,对具体某个股票做出明确估值和投资评级的研究报告,须在该报告发布日,披露截至当天报告发布方持有该股票的数量、市值及占公司自营投资总额的比例。
同时,该报告发布当天及下一个交易日,发布方的自营投资不得进行与研究报告观点相反的交易。深圳一位私募人士指出,上述规定明显是要重点加强对券商研究所与自营盘的监管,防止券商做出心口不一的违规操作。
须遵循静默期安排
最后,《暂行规定》还要求,担任发行人股票首次公开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或者财务顾问,自确定并公告发行价格之日起40日内,不得发布与该发行人有关的证券研究报告。
同时,担任上市公司股票增发、配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再融资项目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或者财务顾问,自确定并公告发行价格之日起10日内,也不得发布与该上市公司有关的证券研究报告。
证监会明确表示,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和本次暂行规定发布研究报告的,证监会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责令暂停发布证券研究报告、责令处分有关人员、责令注销有关人员的执业注册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证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每.日.经.济.新.闻 .马.宇.飞)
券商研报发布两天内自营不得反向交易
证监会7月29日公布《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和《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引导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向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模式转型。规定明确,券商研究报告不受上市公司、基金等利益方干涉;研究报告发布日及第二个交易日,券商自营投资不得进行与报告观点相反的交易。征求意见将于8月15日结束。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出,随着证券市场的规范发展,证券投资咨询业务逐渐演化为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和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两种形式。出台这两个规定,有利于促进证券公司提升证券研究水平,深化证券投资顾问服务,提升核心竞争力。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明确守法合规、忠实客户利益的基本原则,确立人员资质要求与注册管理、规范业务推广和广告宣传、了解客户、信息揭示、合同规范、适当服务、规范通过媒体发表评论意见、防止抢先交易、客户回访、投诉处理、服务过程留痕、合规管理、档案管理等基础制度和规范要求,明确以软件工具、终端设备等为载体提供投资建议服务行为应当执行该规定,并提出客观说明功能、揭示固有缺陷、提示投资风险等要求。
上述负责人强调,今年以来券商佣金下滑速度较快,出台《证券投资顾问暂行规定》,有利于规范营业部提供投资咨询服务,对于营业部提供增值服务,稳定佣金、增加佣金收入有积极意义。
《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对券商、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有关事宜作出规定。确立了资质管理和人员注册、保持独立性、研究报告规范、发布审阅机制、公平对待使用者、公司及人员利益冲突管理、隔离墙制度、静默期安排等基础制度和规范要求。
《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明确,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研究部门及其人员制作和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不受公司其他部门和人员以及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资产管理公司、特定客户等利益相关方的干涉和影响。
证券研究报告发布日及第二个交易日,公司自营投资不得进行与证券研究报告观点相反的交易。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与其他证券业务之间的隔离墙制度,防止存在利益冲突的部门及人员利用发布证券研究报告谋取不当利益。
对于有媒体称部分券商存在研究报告抄袭情况,这位负责人表示,此次公布的《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对研究报告规范、发布审阅机制等提出的要求,主要是从券商研究所质量把关、合规角度防止利益冲突方面加强审核规范。他透露,证券业协会已经关注这一问题,正研究从自律角度了解并解决这一问题。(.中.国.证.券.报 .蔡.宗.琦)
证监会将证券投资顾问纳入监管 炒股软件夸大宣传可处刑罚
随着投资者团队的扩大,各种各样的炒股软件也让人眼花缭乱,尤其是相关软件的推销人员在推销过程中,对产品大加吹嘘,令不少投资者上当受骗。不过,今后这种行为将被纳入监管,而违反规定情节严重者最高可被刑事处罚。
证监会昨日发布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和《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对证券从业人员做出执业规范。该意见稿对证券投资顾问、证券投资软件和终端等证券从业行为做出明确规定,并且相关规定自即日起开始执行。
打造零风险投资博弈工具、零风险投资股市、基金、黄金……近年以来,投资者队伍不断扩大,一些炒股软件也层出不穷,其中一些炒股软件的推销人员甚至在销售过程中,不择手段地向投资者极力夸大产品性能,而对产品本身存在的不足却想尽办法加以掩饰,导致不少的投资者因此蒙受很大的投资损失。此次出台的相关征求意见稿明确将这些不法行为纳入监管范围。
该意见稿对涉及到炒股软件的推销做出了如下规范:要充分提示软件、终端设备的固有缺陷和风险,不得有任何遗漏和隐瞒;不得对产品功能做夸大或误导性宣传;充分说明产品所用的信息来源及时间;对有提示买卖时机的产品,要充分说明软件的工作原理。
此外,意见稿还针对目前存在的证券从业人员其他不规范行为也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例如证券投资顾问在向投资者提供建议时,必须提供投资资讯的合理依据和资讯来源,以研究报告为依据的,还必须提示相关报告的发布人和发布日期等信息。同时,意见稿还规定,证券投资顾问不得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公众媒体向投资者推荐具体的股票;证券投资顾问不得向投资者明示或暗示保证投资收益。
此前,在利益驱使下,一些机构的证券从业人员在向客户提供服务时,为了吸引客户,甚至不惜向客户承诺投资收益,更有的证券投资顾问在向投资者提供投资建议时,将内幕消息等一些似是而非的依据作为忽悠投资者的理由,甚至还有证券投资顾问直接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向投资者明确荐股,试图通过此举来聚焦人气拉升股价并从中非法获利。从意见稿的上述规定不难看出,今后这些不规范的经营行为将在意见稿的约束下,一并纳入监管范围。
此外,意见稿还对违反相关规定行为的处罚办法予以了公示。意见稿规定,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人员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违反法律法规和上述规定的,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将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责令清理违规业务、责令暂停新增客户、责令处分有关人员、责令注销有关人员的执业注册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证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做出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北.京.商.报 .况.玉.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