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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会计师事务所任用会计人员应实行回避制度

加入日期:2010-7-24 18:17:27

  财政部23日发布《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称,鼓励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和《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进一步强化会计师事务所财务内部控制。会计师事务所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股东)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鼓励小型会计师事务所建立财务预算管理制度。同时,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统一的财务管理体制和财务会计法规制度,设立独立的财会部门或在相关部门内指定专职财会人员,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职责权限。

  《办法》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严格的资金支付授权审批制度,明确支出款项的用途、金额、限额、支付方式等内容,保证资金支出的合法、安全。

  此外,《办法》强调,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有效的工时管理系统和成本控制系统,在保证执业质量的前提下,不断强化成本预算约束,实现成本的全员管理和全过程控制。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以具体承做的业务项目为基础,对主营业务收入和直接成本费用进行核算。

  财政部表示,财务管理尤其是总分所之间财务管理的实质统一,是会计师事务所规范程度和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各省级财政部门要结合宣传贯彻《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管理暂行办法》(财会20102号),将会计师事务所实施财务管理情况作为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重要内容,在会计师事务所日常管理和年度报备时予以重点关注。财政部将会同部分地区财政部门择机组织专项检查评估,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督促、指导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全面提升财务管理水平。 (来源:证券日报)
(责任编辑: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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