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庭审曝出三被告“六条洗钱路径”
早报记者 张飒
昨日,汪建中家属洗钱案在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开庭。由于案情复杂,庭审时间长达6小时,三位被告人均以不知为汪建中转移的资金究竟是什么为由,否认洗钱罪成立,法庭昨日未当庭宣判。
整整6个小时,法庭控辩双方针对两个焦点激烈辩论,一是在2008年6月至9月被告人跨越数个城市“疯狂”转移的资金,到底是汪建中的犯罪所得还是其合法财产,二是犯罪嫌疑人赵志宏、汪建华、汪谦益在主观上是否对自己的涉嫌犯罪行为有足够认知。中国证监会之前开出的1.25亿元巨额行政罚单,成为本次庭审控辩的关键。
被告声称不知是“洗钱”
有意思的是,尽管在向公安机关陈述时,三位被告认可为汪建中转移违法所得的说法。汪谦益还在供词中提及转移巨额资金期间“天天做恶梦,常常梦见取钱的时候被人拿刀子抢,为取钱没了性命”。但在开庭时法官询问是否知道因何事拘留,三人的口径一致是“他们(公安)说我是洗钱”。
当被问及是否意识到近乎疯狂地跨越数个城市转移巨额资金不正常,甚至取现被银行告知资金被冻结是否感到警觉,赵志宏表示:“当时我不知道什么是被冻结”。
三人在其后的发言中反复提及,文化水平不够,对转移资金涉嫌违法没有认识。
2008年11月8日汪建中在合肥被捕,2008年11月16日,汪谦益、汪建华在惶惶不安中主动找到公安机关陈述帮助汪建中转移资金的过程。
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显示,犯罪嫌疑人赵志宏初中肄业、汪谦益和汪建华均是初中文化。
辩方律师亦再三强调,金融从业者汪建中本人、原北京首放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的法律顾问等专业人士,都无法在当时辨认其操纵证券市场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更何况是三位初中文化水平的犯罪嫌疑人。
“小时候没有好好读书,长大以后没有好好学法,倒是在看守所的这一年我学了一些法,从看守所出来以后,我要用学到的法改变下一代。唯一感觉对不起的是爱人和两个孩子。”这是赵志宏在法庭做最后陈述时所说的。
三位被告人在法庭上作最后陈述时都表示文化水平不够,以后要好好学法。
转移资金是合法财产?
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赵志宏、汪建华、汪谦益明知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而提供资金账户、协助资金转移,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洗钱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而辩护律师认为,汪建中已经按时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证监会)上缴违法所得1.25亿元,并已按时汇交证监会1.25亿元的罚单,1.25亿元违法所得上缴后剩下的财产都应该认为是合法财产。
“根据证监会的行政处罚书,认定汪建中的违法所得时1.25亿元,上缴完毕以后原则上剩下的都是汪建中的合法财产。”被告辩护律师之一李海彦昨天向早报记者表示道。
需要注意的是,证监会要求汇交的款项是“罚款”,而不是“违法所得”。李海彦说:“一般意义上的收‘罚款’收的是合法收入,不存在用违法、非法所得交‘罚款’的做法。这个角度看,证监会一样认定了汪建中的违法所得一共也就1.25亿元。”
而控方认为,2008年5月27日证监会已对北京首放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及其法人代表汪建中涉嫌证券市场操纵行为立案调查,汪建中因害怕证监会冻结更多财产,遂指使被告人汪建华、汪谦益、赵志宏转移资金。三人正是受汪建中指派迅速分流资金,才使得证监会在2008年7月进一步冻结汪建中账户时,账户资金只剩“区区”1100万元了。这个角度看,三位犯罪嫌疑人转移的资金中包含汪建中的违法所得。
证监会行政处罚“有硬伤”
辩方咬定,证监会在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后又对汪建中开出行政处罚决定,其实就是认定汪建中获得的是行政处罚,依“一事不再罚”原则,对洗钱罪认定的必要前提——转移的资金系“犯罪所得”就可以不成立。
所谓“一事不再罚”原则, 是指相对人实施了只符合一个违法要件的行为, 行政主体对其相对人只能进行一次处罚。这也意味着,证监会在对汪建中开出行政罚单之后,无法就汪建中操纵股市案再开具另一次罚单。这似乎让。25亿违法所得上缴之后,汪建中的剩余资产合法化。
公开资料显示,证监会于2008年5月27日对汪建中涉嫌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立案调查,此后分别于同年5月30日和7月分批冻结汪建中1.67亿元和1100万元资金。在9月27日,证监会移送案件材料给公安机关,公安部指定北京市公安局对汪建中涉嫌操纵证券市场犯罪立案侦查。10月23日,证监会对汪建中做出了没收违法所得1.25亿元,并处以罚款1.25亿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一般而言,移交公安机关以后,须暂停行政程序,等公检法一系列司法程序走完,认定情况后,再执行行政处罚。”一位辩方律师在庭审结束后告诉早报记者,证监会抢先一步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为汪建中操纵证券市场罪名的认定带来难度。
事实上,控方相关人士也透露,在上述事实上“有硬伤”,证监不应对罚款立即实行到位,案子还没了,最终应该等司法机关判决后才能认定其具体的数额。
熟悉案情人士指出,实际上,证监会在2008年5月30日冻结超过后来认定1.25亿元违法所得的1.67亿元资金事出有因。“其实是审计署查出了汪建中违规操作的27873元资金通报证监会,证监会才在5月立案调查,冻结的1.67亿元,刚好是27873元违法所得加上其五倍的罚金。没想到后来越查越多,27873元只是冰山一角,想要冻结更多资金的时候发现汪建中涉嫌违规操作账户里所剩的钱只有那1100万了。”
2008年5月2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对北京首放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及其法人代表汪建中(另案处理)涉嫌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立案调查。汪建中因害怕证监会冻结其更多财产,遂使被告人汪建华、汪谦益帮助其转移资金。同年6月,二被告人在明知资金系汪建中操纵证券市场的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受汪建中的安排为其提供资金帐户,通过转帐等方式协助资金转移。其中汪建华转移1.08余亿元资金。汪谦益转移1.05余亿元资金。在二被告人完成涉案资金的转移后,同年7月至8月,被告人赵志宏又受汪建中的指派继续分流资金。同年9月,在得知证监会对汪建中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时,被告人赵志宏按照汪建中的指示,亲自或安排他人直接取现1.72余亿元。同年10月23日。证监会对汪建中及北京XX做出没收违法所得1.25亿。罚款1.25亿的行政处罚决定,具体事实如下:
1.2008年6月1日,被告人汪谦益从户名汪谦益工商银行卡取现6600万元存入户名汪谦益工商银行卡;6月3日,从户名汪谦益工商银行卡转存1860万元(其中取现14万元)至户名汪谦益工商银行卡。
6月2日至4日,被告人汪建华、汪谦益从户名汪谦益工商银行卡取现2210万元,分别存入户名刘爱莲光大银行卡1510万元。户名刘爱莲招商银行卡700万元。
6月4日,被告人汪谦益从户名汪谦益工商银行卡取现6236万元存入户名刘翠霞工商银行卡,后又全部转存至户名刘翠霞工商银行卡,并将户名刘翠霞工商银行卡全部分流。
2.6月18日至19日,被告人汪谦益从户名谢玲玲工商银行卡取现141万元;6月18日至27日,汪谦益从户名钱美霞工商银行卡取现399万元;6月18日至27日,汪谦益从户名钱美霞工商银行卡取现521万元。
3.6月4日,被告人汪建华从户名刘和平工商银行卡取现200万元存入户名汪建华工商银行卡;6月5日,汪建华、汪谦益从户名刘和平工商银行卡汇款1000万元到户名查明曰工商银行卡;6月7日,汪建华从户名刘和平工商银行卡汇款2000万元到户名李凤秀工商银行卡;6月10日,汪建华从户名刘和平工商银行卡汇款1000万元到户名李凤秀建设银行卡。6月10日,汪建华从户名刘和平工商银行卡取现1800万元到安徽省建中教育发展基金会工商银行帐户。
4.2008年6月20日,被告人汪建华从户名刘玲玲工商银行卡取现1500万元到安徽省建中教育发展基金会工商银行帐户。
5.2008年7月1日,被告人赵志宏存700万元至户名汪建华交通银行卡。
6.2008年9月,被告人赵志宏分别从户名李江来工商银行卡取现4690万元,户名钱建根交通银行卡取现1420万元,户名赵志宏中国银行卡取现6924万元户名刘爱莲光大银行卡取现1510万元。户名刘爱莲招商银行卡取现1990万元。
来源:《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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