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操控洗钱案开庭 汪建中曾在轿车藏1500万_股票_证券_财经

证券操控洗钱案开庭 汪建中曾在轿车藏1500万

加入日期:2010-7-22 17:03:49

  中国首例由操纵证券市场引发的“洗钱案”,今日(22日)在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

  这宗被业内称作“安徽省洗钱第一案”的案件,不仅是安徽省首例洗钱案,更因事关敏感的全国第一例操纵证券市场案“汪建中案”,而包裹一丝神秘,该案涉案卷宗多达30余本。

  据悉,汪建中的三哥汪谦益、二哥汪建华、前妻弟弟赵志宏,都因涉嫌帮助汪建中转移非法所得被列入被告席。在汪建中收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罚单后,三人分别帮助汪建中转移资金达1.05亿元、1.08亿元和1.72亿元。

  汪建中身价几何?

  2008年11月21日,中国证监会通报了汪建中涉嫌操纵股市一案。通报称汪建中利用北京首放及其个人在投资咨询业的影响,借向社会公众推荐股票之际,通过“先行买入证券、后向公众推荐、再卖出证券”的手法操纵市场,并非法获利。中国证监会对汪建中开具了史上最大的一笔罚单——没收非法所得1.25亿元,并罚款1.25亿元。

  但了解情况的人士向早报记者表示,汪建中的身价远不止2.5亿元。

  接近熟悉洗钱案人士透露,汪建中的三位亲属实际帮助汪建中转移的资金分别是往前移汪谦益1.05亿元、汪建华1.08亿元、赵志宏1.72亿元。

  然而在计算其身价,不能简单将上述三个数字累加。

  了解情况人士指出,洗钱过程中,赵志宏转移的资金大部分来源于汪谦益和汪建华二人转手的资金。

  一位熟悉案情的人士告诉早报记者,汪建中在“东窗事发”后转移的资金最少有1.72亿元。加之此前证监会冻结并送交国库的1.8亿元资金,汪建中的身价少则3.5亿元。

  而据接近汪建中人士估算,其身价可能在5-10亿元之间。

  疯狂的“洗钱”

  据介绍,早在证监会在2008年5月30日冻结汪建中名下1.67亿元以后,汪建中及其家属就开始近乎“疯狂”转移汪建中名下的账款。

  最开始,汪谦益、汪建华两个人转移一部分,又让赵志宏转移一小部分。

  “证监会也没想到汪建中会这么有钱。”据介绍,随着调查深入,在2008年7月,证监会冻结了汪建中的另一个资金账户共1100万元。

  之后,赵志宏继续帮助汪建中转移资金。

  知情人士告诉早报记者:“几个帮助汪建中的亲属都是安徽人,最开始转账户、分账户、取现的地点都在安徽省合肥市,后来因为不熟悉地形,后期的资金转移集中在他们熟悉的安庆市(汪建中及被告多是安庆怀宁人)。”

  据知情人士透露,不仅仅在安徽省内,汪建中身边的人在此期间“转移资金”的路径还包括常州、武汉、南京等地。

  轿车后备箱藏有1500万

  知情人士告诉早报记者一个细节,2008年11月8日,汪建中于合肥元一希尔顿酒店被北京公安局逮捕。但公安人员带走了汪建中本人,却没有带走他的车。

  当时,1500万元巨款就悄然躺在汪建中留下的“林荫大道”牌轿车后备箱里。

  这部车后来被赵志宏开赴安庆,以惯用的方式将资金分别存入几个不同银行账户进行转移。

  尽管被分别存在几个账户,巨款的路径一一被中国人民银行合肥分行监控,并在发现情况可疑后,及时请公安机关介入。

  连同这笔藏于轿车后备箱的巨款在内,共计8460万元“赃款”被安徽省公安厅查获。“所有转移资金的金额都是一笔一笔查获的。”

  据了解,证监会在冻结汪建中资金立案后,将汪建中案移送公安机关。2008年8月,安徽省境内有金融机构频频出现巨额资金交易,数额高达2亿余元,资金往往大额进入账户,然后短短几天内,就会被分批次取现殆尽。这一异常现象引起了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的注意,该行立即将这一可疑交易线索向省公安厅做了反映。

  公安部门经侦查发现,高达2亿余元的现金,分别汪谦益、汪建华、赵志宏有关,资金往往先进入几人事先开设的银行账户,然后由几人分批次在省内多家银行取现。而更加巧合的是,此三人,正是汪建中的二哥、三哥和前妻弟弟。

  “洗钱”数额仍难定论

  了解案情的人士告诉早报记者,尽管汪谦益、汪建华、赵志宏实际帮助汪建中转移的资金分别是1.05亿元、1.08亿元、1.72亿元,却不能简单认为上述转移资金全部纳入洗钱的范畴。

  该知情人士指出,汪建中通过操纵证券市场手段获取所得、自己也炒股,两份钱在每个资金账户都绑在一起里的,汪建中的亲属帮其转移资金中,既有通过操纵证券市场化手段获得的非法所得,亦有其通过正当途径挣得合法收入,每一笔都很难进行剥离。

  该人士举例称呼,假设A非法所得500万 ,正当收入100万,放在一个账户里共计600万,而B为A转移了600万,只能说实际转移资金数额是600万,而不能说洗钱数额是600万,洗钱数额应该是不超过500万。

  根据2006年刑法修正案六,因贪污贿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金融诈骗转移资金被纳入洗钱的范畴。

  ◎ 涉案人员

  被告人赵志宏 男,1971年出生,安徽省无力县人。小学文化程度,无业。2008年12月9日因涉嫌 洗钱罪被安徽省公安厅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经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2009年7月26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9月30日再次被逮捕。

  被告人汪建华 曾用名汪剑华,男,1961年出生,安徽省怀宁县人,初中文化程度,个体经商。2008年11月18日因涉嫌 洗钱罪被安徽省公安厅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经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2009年7月26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30日再次被逮捕。

  被告人汪谦益 男,1963年出生,安徽省安庆市人,初中文化程度,个体经商。2008年11月18日因涉嫌 洗钱罪被安徽省公安厅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经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2009年7月26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9月30日再次被逮捕。

  ◎ 名词解释

  洗钱罪

  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等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通过存入金融机构、投资或者上市流通等手段使非法所得收入合法化的行为。

  根据《刑法》规定:犯前款罪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责任编辑: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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