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洁云
*ST宏盛(600817.SH)“双头董事会”的争斗再起波澜。
在沉寂半个多月后,*ST宏盛于7月16日发布关于6月29日股东大会的进一步说明公告,对于当日原董事会成员离席后所召开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进行了披露。
但公告仍特别强调,以股东公告方式披露
的此决议,只是为了让广大股民充分了解该公司客观信息,但*ST宏盛不认同该公告内容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此决议对本公司和董事会工作无任何约束力,公司董事会以及高管人员没有因为部分股东召开并形成的“股东大会决议”发生变动。
另外,公告也同时公布了上海中夏旭波律师事务所(下称“中夏旭波所”)、上海方韬律师事务所(下称“方韬所”)、上海东方正义律师事务所(下称“东方正义所”)关于该事件发表的法律意见书。其中,中夏旭波所律师单毅仁为*ST宏盛原股东大会的见证律师,方韬所律师黄业华受出席股东大会2/3股东委托,对原董事会成员离席后的股东大会进行见证,东方正义所受宏盛科技委托对6月29日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认定。
三律所就此发起针锋相对的激烈争辩。中夏旭波所单毅仁发表声明称,方韬所的法律意见书中所载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数、所持有的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额数均与本所法律意见书中所载不同,完全有悖于单毅仁所见证之事实。中夏旭波所“法律意见书”载明,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3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971345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8.619%。而方韬所则在法律意见书中表明,经中夏旭波律所和方韬所的验证,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7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为4098785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1.84%。
东方正义所对此表示,两份法律意见书出现明显不一致,因此,该法律见证结果为不确定、不完整的状态。并且,中夏旭波所与方韬所律师见证的实质上已不是同一个法律意义上的“股东大会”。中夏旭波所见证的由董事会召集的股东大会已经终止,并没有形成任何决议。方韬所见证的是由部分股东作为召集人提议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这样的律师见证股东大会方式至今尚无法律依据。
方韬所表示,经审查公布资料和会议影像资料,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等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ST宏盛大股东普明物流相关人士向《sohu》透露,对于东方正义所和中夏旭波所不尊重客观事实所造成的侵权,普明物流方面已经向上海市司法局进行投诉,并就中夏旭波所律师单毅仁作为见证律师,不履行相关义务等情况,已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正式提起诉讼。
但令人遗憾的是,在公告中,双方并没有提及任何关于*ST宏盛重组方案的内容。实际控制人之纷仍将继续,公司重组前途依旧迷离。
(责任编辑:sohusto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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