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拟出新规 严惩价格违法行为_股票_证券_财经

发改委拟出新规 严惩价格违法行为

加入日期:2010-7-13 15:51:42

  为进一步完善市场价格监管法律体系,及时制止和严厉惩处价格异常波动时期的价格违法行为,国家发改委今日发布了《关于市场价格异常波动时期价格违法行为处罚的特别规定(征求意见稿)》。

  根据征求意见稿,经营者捏造、散布涨价信息,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10万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有权机关依法吊销许可证和执照,或者撤销登记。

  根据意见稿,经营者对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多进少售、只进不售或者囤积拒售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该意见稿,经营者的产销或者进销差价额超过正常时期差价额一倍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该意见稿,经营者之间通过协议、决议或者协同行为等方式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组织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有权机关依法吊销许可证和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对经营者的处罚依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有关行为构成垄断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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