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房又认贷 三部门出台最严厉二套房政策_股票_证券_财经

认房又认贷 三部门出台最严厉二套房政策

加入日期:2010-6-5 10:5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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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读:
  认房又认贷 三部门出台最严厉二套房政策
  二套房认定明确以家庭为单位 严厉执行认房又认贷
  三部门规范二套房认定标准 遏制投资性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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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认房又认贷 三部门出台最严厉二套房政策
  依据拟购房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成员名下实际拥有的成套住房数量进行认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发出通知,对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第二套住房认定标准进行规范: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居民家庭住房套数,应依据拟购房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成员名下实际拥有的成套住房数量进行认定。
  6月4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发布了《关于规范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第二套住房认定标准的通知》。
  国务院近期决定,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对贷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大幅度提高首付款比例和利率水平。
  关于二套房认定,各地先后出台的标准不尽相同,此次住建部等三部门联合的通知,首次明确了二套住房认定标准。
  《通知》指出,应借款人申请或授权,由当地城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应通过房屋登记信息系统进行借款人家庭住房登记记录查询,并出具书面查询结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应对借款人执行第二套(及以上)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借款人首次申请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如在拟购房所在地房屋登记信息系统中其家庭已登记有一套(及以上)成套住房的;借款人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一套(及以上)住房,又申请贷款购买住房的;贷款人通过查询征信记录、面测、面谈(必要时居访)等形式的尽责调查,确信借款人家庭已有一套(及以上)住房的。
  对能提供一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申请住房贷款的,贷款人按本《通知》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对不能提供一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申请住房贷款的,贷款人按第二套(及以上)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执行。
  《通知》还要求,商品住房价格过高、上涨过快、供应紧张的地区,商业银行可根据风险状况和地方政府有关政策规定,对其暂停发放住房贷款。
  《通知》最后要求,各地要把城市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建设,2010年年底前各设区城市要基本建立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对提供虚假查询信息贷款人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财.新.网 .鲍.有.斌)
  


  二套房认定明确以家庭为单位 严厉执行认房又认贷
  昨天,住建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601988)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出通知,对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第二套住房认定标准进行了规范。通知明确,对于二套房的认定不仅要以家庭为单位,同时执行认房又认贷的严厉政策。
  通知规定,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居民家庭住房套数,应依据拟购房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成员名下实际拥有的成套住房数量进行认定。同时,购房人应通过房屋登记信息系统进行借款人家庭住房登记记录查询,并出具书面查询结果。暂不具备查询条件的,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
  通知还明确,三种情况将被认定二套房,并执行第二套(及以上)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借款人首次申请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如在拟购房所在地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含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系统)中其家庭已登记有一套(及以上)成套住房的;借款人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一套(及以上)住房,又申请贷款购买住房的;贷款人通过查询征信记录、面测、面谈(必要时居访)等形式的尽责调查,确信借款人家庭已有一套(及以上)住房的。
  按照通知规定,不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申请住房贷款的,贷款人按第二套(及以上)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执行;商品住房价格过高、上涨过快、供应紧张的地区,商业银行可根据风险状况和地方政府有关政策规定,对其暂停发放住房贷款。
  而对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申请住房贷款的,按本地居民认定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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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已按该标准进行操作
  京城专业个贷机构伟嘉安捷企划经理吴昊认为,住建部、央行、银监会联合发布的关于二套房认定标准,并不会对京城房屋成交量产生太大影响,因为目前银行已经在按照这个标准进行操作。标准的出台,明确了商业银行在放贷过程中既认房又认贷的认贷标准,有章可循。同时全面避免可能出现的漏洞,打击投机人群。(.京.华.时.报 .翟.烜 .高.晨)
  


  三部门规范二套房认定标准 遏制投资性住房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601988)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出通知,对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第二套住房认定标准进行了规范。这是记者4日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了解到的。
  通知规定,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居民家庭住房套数,应依据拟购房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成员名下实际拥有的成套住房数量进行认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应对借款人执行第二套(及以上)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借款人首次申请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如在拟购房所在地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含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系统)中其家庭已登记有一套(及以上)成套住房的;借款人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一套(及以上)住房,又申请贷款购买住房的;贷款人通过查询征信记录、面测、面谈等形式的尽责调查,确信借款人家庭已有一套(及以上)住房的。
  对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申请住房贷款的,贷款人按上述规定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对不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申请住房贷款的,贷款人按第二套(及以上)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执行;商品住房价格过高、上涨过快、供应紧张的地区,商业银行可根据风险状况和地方政府有关政策规定,对其暂停发放住房贷款。
  为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国务院近期决定,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对贷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大幅度提高首付款比例和利率水平。(.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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