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7日,是新《统计法》颁布一周年纪念日。
一年前的这一天,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统计法》。新《统计法》进一步完善了统计法律制度,为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更好地履行职责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依据,为推动统计改革和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对于切实提高统计能力、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提高政府统计公信力,促进统计工作科学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
过去一年来,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广泛学习宣传《统计法》,认真贯彻执行《统计法》,新《统计法》确立的新理念、新要求、新内容正在逐步从白纸黑字落实到具体的统计工作实践中。以《统计法》为龙头的统计法律制度进一步完善,《统计法实施条例》已经完成起草工作,正在国务院立法工作机构进行审查,新一轮地方性统计法规的修订和制订工作开始启动,一批重要统计规章正在着手建立。统计法制宣传工作有声有色,成就斐然,统计人员依法统计的意识、能力和水平有新的提升,领导干部依法管统计、用统计,依法支持统计工作的意识有新的提高,统计调查对象遵法、守法,依法履行统计报送义务的自觉性进一步增强。统计执法工作迈出新的步伐,查办统计违法案件取得新的成绩,以促进队伍建设和条件保障为核心的执法能力建设取得新的进展。
新《统计法》的贯彻实施,使我们对统计法治有了更大的信心和更高的期待。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统计法》确立的新理念,还需要进一步创新制度去实现;《统计法》提出的新要求,还需要不断完善机制去落实;《统计法》规定的新内容,还需要在统计工作实践中更加严格地贯彻落实。统计法治的根深蒂固,还有赖于把教育的说服力、制度的约束力、监督的制衡力和惩治的威慑力结合起来,践行下去。这是一项长期的任务和系统的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
我们必须进一步采取措施,有计划、有步骤地推动统计立法、普法和执法检查工作,保障新《统计法》得到全面的贯彻实施。要以提高法律规范的质量、适用性和可操作性为支点,抓好新一轮的配套法规、规章的制订和修改工作,努力提高立法质量,完善配套性法律制度;要以积极推进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依法行政为导向,以“责权一致”为内容,将《统计法》设定的职权、职责和责任落实到岗、落实到人,同时加强统计监督检查,加大统计违法责任追究力度;要以各级领导干部、广大统计人员和统计调查对象为重点,以增强针对性、有效性为着力点,抓好统计普法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统计法律意识和统计法治观念。
目前,国家统计局、监察部、司法部联合开展的《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大检查正在全国各地扎实有序地进行。开展这次大检查的目的之一,就是要督促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进一步采取措施,全面贯彻执行《统计法》。通过大检查,广泛宣传《统计法》,努力营造学习《统计法》、敬畏《统计法》、遵守《统计法》的社会氛围;通过大检查,发现《统计法》贯彻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纠正各种统计违法违纪现象,有针对性地加以改进,为提高统计能力、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和提高政府统计公信力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
盘点新《统计法》实施一年来的历程,我们既感到成绩喜人,更深感任重道远。我们一定要增强责任意识和忧患意识,以更加坚定的信心,更加坚决的态度,更加有力的措施,更加扎实的工作,将统计法治建设不断推向前进。要把《统计法》确立的新理念、新要求、新内容深深地植根于统计工作的现实土壤中,使之立得住、走得远、管得实、用得好,充分发挥出《统计法》对统计工作的规范、引导、保障和促进作用。我们必须坚持与时俱进,改革创新,不断研究新情况,开拓新思路,创造新机制,坚定不移地把依法统计推向深入,为统计法治再谱新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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