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可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供应范围
新华社北京6月12日电(记者杜宇)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七部门12日联合发布《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要求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将新就业职工和有稳定职业并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供应范围。
《指导意见》要求,在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各类投资主体建设公共租赁住房,面向用工单位或园区就业人员出租。
根据《指导意见》,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的收入线标准、住房困难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水平,由市、县人民政府统筹考虑住房市场租金水平和供应对象的支付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并按年度实行动态调整。 (新华社)
单套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不得超过60平方米
中新网6月12日电 由住房城乡建设部等7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12日正式对外发布。《意见》要求,新建公共租赁住房主要满足基本居住需求,成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要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
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的收入线标准、住房困难条件和租金水平,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已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和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家庭,不得承租公共租赁住房。
《意见》明确,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实行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市县人民政府抓落实的责任制。对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中国新闻网)
公共租赁住房投资者权益可依法转让
新华网北京6月12日电(记者杜宇)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七部门12日联合发布《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要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实行谁投资、谁所有,投资者权益可依法转让。
《指导意见》说,市、县人民政府要通过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加大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的投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要给予资金支持。中央以适当方式给予资金补助。
此外,鼓励金融机构发放公共租赁住房中长期贷款,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中长期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探索运用保险资金、信托资金和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拓展公共租赁住房融资渠道。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纳入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范围。
对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运营给予税收优惠,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政策执行。(新华社)
述评:解决夹心层住房之困的有力举措
新华社北京6月12日电(记者杜宇)由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七部门制定的《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12日正式对外发布,这份指导意见弥补了长期以来夹心层住房政策缺位,是解决夹心层住房困难的有力举措。
近年来,随着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力度的逐步加大,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条件得到较大改善。但是,由于有的地区住房保障政策覆盖范围比较小,部分大中城市商品住房价格较高、上涨过快、可供出租的小户型住房供应不足等原因,一些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无力通过市场租赁或购买住房的问题比较突出。同时,随着城镇化快速推进,新职工的阶段性住房支付能力不足矛盾日益显现,外来务工人员居住条件也亟须改善。这部分游离于我国住房保障制度之外的住房困难群体通常被称作夹心层。
解决夹心层的住房困难是各级政府的责任。当前,如果全部依靠扩大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覆盖面,一方面财政无力承受;另一方面,部分夹心层群体随着收入增长,几年后将具备通过市场解决住房的支付能力,对政府保障的需求是阶段性的。因此,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是解决夹心层住房困难的有效途径。
近年来,社会各界对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呼声十分强烈。根据一项对全国1.2万余人所做的网上调查显示,95.1%的接受调查者支持推广公共租赁住房。部分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一些专家多次在不同场合进行呼吁。
事实上,在这份指导意见出台之前,公共租赁住房在厦门、深圳、青岛、天津、福州、北京、杭州、常州等沿海城市和重庆、成都等少数内地大中城市发展迅速。
据住房城乡建设部介绍,重庆市目前已建成农民工公寓130万平方米,规划2010-2020年将在主城区建设2000万平方米公共租赁住房,其中到2012年前将建设1000万平方米。厦门、深圳、天津、福州、常州等5城市2008-2012年规划筹集公共租赁住房20万套,其中2008年、2009年新建了9.4万套。
从各地实践看,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对夹心层提供稳定房源,满足其过渡性基本居住需求,为破解外来人口住房政策这一重大课题提供了具体途径,对实现住有所居目标、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具有重大战略意义。
然而,由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尚处于探索阶段,还存在一些制约其发展的突出问题。如政策定位不清晰,各地租赁对象范围有较大差别。引入社会资金的做法没有普遍推广,缺乏规范化、制度化的住房建设长期融资渠道。相关土地供应、税费优惠政策尚不明确。
新出台的《指导意见》明确了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主要是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将新就业职工和有稳定职业并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供应范围。这些规定有利于引导地方政府在制定具体准入标准时打破户籍藩篱。
在引入社会资金方面,鼓励金融机构发放公共租赁住房中长期贷款,明确提出具体办法由人民银行、银监会制订。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中长期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特别是提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实行谁投资、谁所有,投资者权益可依法转让。
在政策优惠方面,明确由财政部、税务总局制订对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运营给予税收优惠。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政策执行。
值得注意的是,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对政府的管理效率提出了更高要求,特别是要在准入、分配、退出以及后续物业管理方面,还需要各地政府认真研究,制订符合实际的办法。 (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