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恒久二次上会被否 中介机构遭罚 被判退还募资_股票_证券_财经

苏州恒久二次上会被否 中介机构遭罚 被判退还募资

加入日期:2010-6-12 12:4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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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恒久被判退还募集资金
  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11日表示,中国证监会创业板发审委2010年第35次工作会议对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会后事项进行了审核,审核结果是未通过。
  证监会发审会审核认为,苏州恒久招股说明书和申报文件中披露的全部5项专利以及2项正在申请专利的法律状态与事实不符。苏州恒久目前全部产品均使用被终止的4项外观设计专利,50%的产品使用被终止的1项实用新型专利,总体上看,5项专利被终止对申请人存在不利影响。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就上述专利的认定,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在尽职调查的过程中主要简单依据发行人专利权利证书、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以及申请人等提供的其他相关文件,出具了与事实不符的专业意见,未能履行勤勉尽责义务。
  证监会将根据发审委的审核意见,依法撤回原核准决定。此外,中国证监会作出撤回决定后,发行人还应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证券持有人。
  证监会对保荐机构广发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同时,对两名签字保荐代表人进行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并在12个月内不受理其签名的与证券发行相关的文件。
  证监会对发行人律师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同时,对三名签字律师进行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并在12个月内不受理其签名的与证券发行相关的文件。(.中.国.证.券.报 .申.屠.青.南)


  苏州恒久二次上会被否 重蹈立立电子覆辙
  二度上会的苏州恒久,并未成为幸运的星网锐捷,而沦为立立电子第二。昨日,证监会官方网站公布,11日再度接受创业板发审委审核的苏州恒久首发审核结果为未通过。
  苏州恒久的首发申请早在今年初就获得证监会发审委审核通过,于今年3月9日公开发行,发行价定为20.80元/股,并已完成申购及摇号抽签的全部过程。
  但公司于上市前夜公告称,有关监管部门要求保荐机构等中介机构对媒体报道公司的有关问题进行核查。
  苏州恒久在招股说明书中列明,公司共计拥有专利5项,其中实用新型专利1项、外观设计专利4项。而事实上,该公司拥有的上述4项外观技术专利权已被终止,同时终止还有一项有机光导体管实用新型技术专利。
  随后,苏州恒久在6月7日被告知将于6月11日二度闯关。但昨日证监会一则公告,却宣告了其最终重蹈立立电子覆辙,二度闯关失败上市被否。
  此前,立立电子在上市前夜因股权问题被紧急叫停上市进程,最后于2009年4月3日二度上会时被发审委否定IPO申请,已经发行出去的股票被撤销上市资格。立立电子原先募集资金按发行价加同期存款利息返还投资人。(.新.京.报 .丁.晓.琴)


  苏州恒久IPO被否彰显诚信之重
  苏州恒久因为没有如实披露专利失效,尽管离挂牌上市只有一步之遥,却最终被中国证监会创业板发审委否决了其IPO申请,相关中介机构也受到严厉惩处。这既表明了监管部门维护创业板市场公信力的决心,也从侧面反映出创业板市场诚信自觉文化的形成和维护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目前,创业板市场尚处建立初期,对新生儿来说,形成一整套诚信保障机制尤其重要。诚信自觉文化的形成和维护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市场各方的悉心维护,尤其需要市场参与者的诚信自觉。
  概括来说,在创业板市场发展初期,缺乏诚信自觉的行为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有意为之。这类参与者铤而走险,丧失了道德底线,对于他们的违法违规行为,只要发现必将严惩不贷。另一种是无心之失。这类参与者由于疏忽或存侥幸心理,导致信息披露失实。不管是有意为之,还是无心之失,任何失信行为都是对投资者不负责任,同样不利于市场健康发展。
  苏州恒久及其保荐机构和律师事务所为信息披露失实付出了沉重代价--发行人上市资格被取消,募集资金须连本带利退还,中介机构被出具警示函,相关责任人被暂停保荐资格。苏州恒久信息披露失实的及时处理,显示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性和严格监管的理念。任何违法违规行为都必将受到严厉惩处。
  前车之覆,后车之鉴。广大发行人、保荐机构及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引以为戒,防微杜渐,切实归位尽责,履行好各自的法律义务。
  作为发行人来说,应该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确保向证监会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及所有信息披露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对于保荐机构而言,更应勤勉尽责、诚信自觉。诚信自觉不仅仅是道德要求,而是责任,是工作标准,是保荐机构在市场上赖以生存的基础。也就是说,保荐机构应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认真核查,审慎出具发行保荐书和保荐工作报告,并对所推荐的公司承担持续督导任务。
  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也须恪守勤勉尽责义务,审慎发行专业意见。
  总之,诚信自觉应该成为每个市场参与者的主动意识。这是创业板市场持久公信力的基础,是创业板市场健康发展的保障,也是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宗旨所在。(.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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