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做好药品类
易制毒化学品定点生产、经营企业重新实施许可工作
为加强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防止流入非法渠道,卫生部发布了《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2号),于2010年5月1日起施行。《办法》施行前已经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批准从事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的企业,应当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3个月内重新办理生产、经营许可。日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就有关事项发出通知要求:
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对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重新实施许可工作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并结合本地区监管工作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在本通知发布后3个月内,按照《办法》规定的条件完成重新许可工作。
要按照《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认真审核企业申报资料,并组织开展现场检查,重点检查企业生产、储存、销售环节的安全管理情况,严把审批关。对未按规定配备相应安全管理设施和制定安全管理制度的药品经营企业,一律不予许可。
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于2010年10月15日前,将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重新实施许可工作情况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安全监管司。在工作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安全监管司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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