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对限售股转让所得严格执行税收政策_股票_证券_财经

税务总局:对限售股转让所得严格执行税收政策

加入日期:2010-6-10 8:45:34

  2009年,年所得12万元以上高收入者人均应纳税额5.24万元

  国家税务总局9日公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文),54号文重申了之前的相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对高收入者的税收征收,指出要加强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等五种类别的税收征收项目,重点加强股份有限公司分配股息、红利时的扣缴税款管理。对限售股转让所得等,税务机关将严格执行相关税收政策,并结合征管中出现新的问题,尽快研究出台解决措施。

  54号文重申要认真做好高收入者应税收入的管理和监控,做好四个方面的工作,即摸清本地区高收入者的税源分布状况、全面推进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管理、加强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管理、积极推广应用个人所得税信息管理系统。

  文件指出,要加强五种类别的税收征收项目。一是加强财产转让所得征收管理,主要包括限售股转让所得、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所得、房屋转让所得、拍卖所得征收管理等。二是加强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收管理,重点加强股份有限公司分配股息、红利时的扣缴税款管理,对在境外上市公司分配股息红利,要严格执行现行有关征免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加强企业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管理,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三是加强规模较大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管理。四是加强劳务报酬所得征收管理和工资、薪金所得比对管理,特别是对一些报酬支付较高项目(如演艺、演讲、咨询、理财、专兼职培训等)的个人所得税管理,督促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扣缴义务。五是加强外籍个人取得所得的征收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通过对高收入者主要所得来源(如股权转让所得等财产性所得)加强征管,实施限售股个人所得税政策等,相关项目个人所得税收入大幅增长,体现了税收对高收入的调节作用。

  负责人同时透露,下一步,各级税务机关将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继续深入开展调查摸底工作,强化税源管理。对高收入者的主要所得项目,税务机关将根据其性质和特点,按照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分别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强化个人所得税征管。

  “如对股权转让所得,税务机关将继续推进与相关部门的合作,获取股权转让信息,加大计税依据的审核力度,对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要依法核定。”负责人称。而对限售股转让所得、房屋转让所得及其他财产转让所得,税务机关将严格执行相关税收政策,并结合征管中出现新的问题,尽快研究出台解决措施。

  此外,要通过企业的财务报表和资产核查,调查企业向个人借款、派息分红及转增资本等情况,严格代扣代缴,强化个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管理;对境外上市的境内公司分配股息红利,要严格执行现行有关征免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国税总局此前发布数据显示,2009年,年所得12万元以上高收入者人均应纳税额在5.24万元,成为个人所得税收入的重要来源,申报缴税额占2009年度个人所得税收入总额的35.5%。过去四年来,申报缴税额占个人所得税总额的比例逐年上升,每年缴纳税款增量占当年个人所得税收入增收额的4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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