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威部门证实四川长虹无违法违规行为_股票_证券_财经

权威部门证实四川长虹无违法违规行为

加入日期:2010-5-24 7:23:34

  本报记者 陈然 绵阳报道

   5月23日,绵阳市权威部门向中国证券报记者透露,绵阳市国税局和四川证监局针对长虹“财务门”事件的核查已得出正式结论,四川长虹(600839)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四川证监局按照信访程序,已于5月20日将相关结论答复举报人范德均。

    核查结束未发现违法行为

   中国证券报记者从绵阳市相关部门证实,针对原长虹销售处湖南管委会主任范德均举报的虚增收入、偷税及虚开增值税发票等内容,绵阳市国税局、四川证监局随后介入全面核查,并于近期最终证实长虹不存在被指控的违法违规行为,相关调查结果也以书面形式通知了绵阳市政府。

   上述部门透露,范德均一系列指控的核心内容是,四川长虹1998年度财务报告显示的与应收商业承兑汇票期末余额22.5亿元相关的销售收入不真实、涉嫌偷税或虚开增值税发票,这项销售行为涉及阆中家电、重庆百货、南京交家电、绵阳五交化、上海英达共5家企业。

   随后四川证监局按照信访程序对四川长虹、有关会计师事务所和相关单位进行了全面核查。通过核验当时审计机构四川君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底稿等方式,证实上述22.5亿元销售行为客观存在且无重复记录行为,并在清理历年商返机损失、存货跌价准备计提、广告费用支出、呆死烂账机损失核销等方面未发现违反当时会计制度的情形。此外,上述5家企业及有关单位在询证排查中,对1998年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及相关购销业务未予否认。

   绵阳市国税局表示,未发现与指控有关的偷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根据会计记录、税收处理及相关材料,与5家客户相关的应收票据真实有效,发票开具、纳税申报和缴纳正常合规,相关销售及销货退回行为满足税法要求,相关票据开具也与会计处理相对应。

   四川长虹:坚决维护商业信誉

   据了解,媒体报道举报事件后公司即开展了全面自查,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提供相关资料及情况说明。财务部相关负责人表示:“1994年公司就开始电算化,1999年后就上了SAP的R3系统,这个系统的运作原理在长虹叫业务驱动,会计都被系统固化。银行的信息都是我们系统和银行直接连接,和过去帐房先生的方式完全不同。别说50亿,就是一、两个亿问题都很难出现。”

   针对银行承兑汇票问题,公司表示,当时为解决区域代理商因包销方式而产生的资金瓶颈,公司决定对部分长期合作、信誉好和销售能力强的区域代理商实行承兑汇票结算方式。因元旦、春节为传统旺季,客户一般在9月至12月中旬提前备货,而商业承兑汇票期限一般为6个月,从而导致一段时间公司以商业承兑汇票结算方式实现销售的金额增加。

   对于相关的销售和退货处理,公司表示,由于商业模式发生变化,公司区域代理商包销模式遇到困难,经销商、零售商要求与公司直接交易。五家公司1999年销售退回22.5亿元,业务实质为销售换货并重新结算,而非单纯退货行为。财务处理时,为避免重复计算销售收入,公司做法是根据业务统计销售数据,财务上据此全额冲销,并逐笔转直销至经销商、零售商的销售收入,该退货属正常业务,不存在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况。

   公司新闻发言人此前公开表示,范德均采取断章取义、片面曲解等方式,通过舆论公开恶意诋毁中伤长虹公司的商业信誉,其行为涉嫌构成侵害长虹商业信誉罪,理应受到法律的制裁。为保护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公司将依法追究范德均侵害长虹公司商业信誉的刑事、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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