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煤矿推广井下救生舱等避险设施现场会在山西召开
完善应急避险“六大系统” 深化煤矿安全“专项行动”
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5月19-20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在山西省潞安矿业(集团)公司召开全国煤矿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推广井下救生舱等避险设施现场会。会议深入学习贯彻中央领导同志近期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批示精神,积极探索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的有效措施,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0〕15号)的要求,学习借鉴南非等国家先进经验,并部署近期煤矿安全工作。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副局长、国家煤矿安监局局长赵铁锤出席会议并讲话,国家煤矿安监局副局长黄毅主持会议并作会议总结。
赵铁锤在讲话中强调,要推进煤矿井下救生舱等避险设施建设,建立完善煤矿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系统等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提高煤矿安全保障能力;按照“预防为主、加强监管、落实责任”的总体要求,强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落实更加严格的安全标准和准入、更加严格的安全监管、更加严厉的安全处罚和更加严肃的责任追究,深入推进煤矿安全“131”专项行动(即:一个专项行动、三个专项整治和一个专项检查),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赵铁锤指出,党中央、国务院对煤矿安全生产始终高度重视,2008年以来,中央领导同志对借鉴南非煤矿安全管理经验、推广应用井下救生舱等多次作出重要批示。遵照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精神,经过近两年的探索,我国救生舱等紧急避险设施的研制取得了重大进展。他指出,建立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的内在要求,是安全发展理念在煤矿安全生产上的重要体现,是多年来国内外矿山事故成功救援所验证的有效措施。
赵铁锤要求,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全面提升安全保障能力,要制定目标、明确任务、全力推进。要用好煤矿安全监测监控,全面推广人员定位,不断提高通信、压风、供水系统的可靠性,建立健全应急避险设施。赵铁锤强调,今年底前要全部完成监测监控、压风自救、供水施救、通信联络系统的完善工作和紧急避险系统试点建设,国有重点煤矿全部建立人员定位系统;明年年底之前所有矿井都要全面建立人员定位系统;2012年底前所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和国有重点煤矿中的高瓦斯、易自燃发火矿井全部建设紧急避险系统;2015年全国所有煤矿都必须建立紧急避险系统。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制定完善建设规划、落实相关单位责任,细化实施方案、稳步推进建设工作,加强政策引导、加大安全投入,加大科研攻关力度、强化技术支撑,强化日常监管、严格监察执法,紧密结合我国煤矿安全生产实际,加快推进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并达到“设施完备、系统可靠、管理到位、运转有序”的要求。
赵铁锤在深入分析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任务的基础上,强调要时刻清醒认识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和反复性,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严格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责任,全面落实煤矿安全生产相关法规制度,采取更加严格、过硬、管用的综合措施,深入推进煤矿安全生产领域“131”专项行动,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全力推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一是深入开展煤矿建设项目安全检查专项行动。依法严肃查处非法违法、违规违章煤矿建设项目,公告一批非法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名单;责令一批未批先建的在建矿井停工整顿;严惩一批批小建大的违规建设矿井;对非法开采的煤矿,要坚决关闭取缔。严格落实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严格项目审批和建设程序,强化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监管监察。二是深入开展水害、瓦斯和防灭火三个专项整治。对三个专项整治排查出的各类隐患,要逐项落实整改责任、资金、措施和进度,对逾期未进行排查和隐患未彻底治理的矿井要责令停产整顿直至依法关闭。三是深入开展中央企业煤矿安全专项检查。督促中央企业所属各分公司、子公司及各煤矿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强化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健全完善应急预案,提升企业抵御事故灾害的能力和安全保障水平。四是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标准,健全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严格执行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严格落实煤矿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完善企业安全绩效工资制度,加大安全生产权重;按照核定能力安排生产计划、下达考核指标、组织均衡生产。五是进一步强化煤矿安全行政执法。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的日常监管,加强对中央企业总公司、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严格煤矿建设项目“三同时”工作,做好煤矿建设项目的日常监管和监察执法工作,严格煤矿安全生产许可,严肃事故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有关司局、国家煤矿安监局机关各司室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有关在京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各产煤省(区、市)安全监管、煤矿安全监管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人,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有关煤矿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及设备制造企业负责人参加了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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