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严打证券违法 内幕交易50万即可立案追诉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内幕交易、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等案件追诉标准明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昨日联合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规定》列举了86种刑事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对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内幕交易、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的立案追诉标准作出明确界定。
对于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规定》列举了应予立案追诉的情形,比如,单独或者合谋,持有或者实际控制证券的流通股份数达到该证券的实际流通股份总量百分之三十以上,且在该证券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联合或者连续买卖股份数累计达到该证券同期总成交量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另外,《规定》对与他人串通、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对敲、虚假申报与撤单、上市公司高管利用信息优势操纵股价等市场操纵行为的追诉标准也作出了详细规定。
在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追诉标准方面,根据《规定》,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单位在涉及对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卖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证券交易成交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累计在三十万元以上的;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多次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的。另外,《规定》还对证交所、期交所、券商、基金、银行等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从事交易的立案追诉标准也作出明确规定。
在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的立案追诉标准方面,根据《规定》,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造成股东、债权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虚增或虚减资产、利润达到当期披露的总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未按规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担保、关联交易占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另外,因违规披露信息导致证券被终止上市或多次被暂停上市、骗取发行上市的也要予以追诉。(.证.券.时.报)
证券三类案件立案追诉新标准出炉
核心提示:新标准在2001年《追诉标准》的基础上,调整了16种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中的数额标准,提高了5种案件立案追诉标准
《立案追诉标准(二)》要点
有意使用假币达到400张
低价出售国有资产损失达30万元以上
资助恐怖活动
信用卡恶意透支达到10000元
骗贷达到100万元
个人非法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20万元以上
在黄光裕案作出一审判决的同一天,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昨日(18日)联合印发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二)》(以下简称《立案追诉标准(二)》),对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86种刑事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作出了规定。其中针对证券市场信披违规、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也有了最新的规定。
最高检、公安部负责人昨日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新标准在2001年《追诉标准》的基础上,调整了16种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中的数额标准,提高了5种案件立案追诉标准。
(贷款诈骗案、票据诈骗案、金融凭证诈骗案、有价证券诈骗案、合同诈骗案)中的数额标准,降低了3种案件立案追诉标准 (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案,违法发放贷款案,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案)中的数额标准,完善了出售、购买、运输假币案等8种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中的数额标准。
信批违规发行额超500万可立案
《立案追诉标准(二)》对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的立案追诉标准作出了规定。
根据规定,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对依法应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规定披露,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造成股东、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50万元以上的;
--虚增或者虚减资产达到当期披露的资产总额30%以上的;
--虚增或者虚减利润达到当期披露的利润总额30%以上的;
--未按照规定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担保、关联交易或者其他重大事项所涉及的数额或者连续12个月的累计数额占净资产50%以上的;
--致使公司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被终止上市交易或者多次被暂停上市交易的;
--致使不符合发行条件的公司、企业骗取发行核准并且上市交易的;
--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中将亏损披露为盈利,或者将盈利披露为亏损的;
--多次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多次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的;
--其他严重损害股东、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根据规定,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发行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有效证明文件或者相关凭证、单据的;利用募集的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转移或者隐瞒所募集资金的;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内幕交易成交额累计超50万可立案
《立案追诉标准(二)》还对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的立案追诉标准作出了规定。
根据规定,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单位或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单位,在涉证券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卖出该证券,或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泄露该信息,或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证券交易成交额累计在50万元以上的;
--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累计在30万元以上的;
--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15万元以上的;
--多次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的;
根据规定,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证券交易成交额累计在50万元以上的;
--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累计在30万元以上的;
--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15万元以上的;
--多次利用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活动的;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操纵市场系上市公司关联人可立案
而对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案的立案追诉标准,《立案追诉标准(二)》同样作出了规定。
根据规定,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单独或者合谋,持有或者实际控制证券的流通股份数达到该证券的实际流通股份总量30%以上,且在该证券连续20个交易日内联合或者连续买卖股份数累计达到该证券同期总成交量30%以上的;
--单独或者合谋,持有或者实际控制期货合约的数量超过期货交易所业务规则限定的持仓量50%以上,且在该期货合约连续20个交易日内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期货合约数累计达到该期货合约同期总成交量30%以上的;
--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或者期货合约交易,且在该证券或者期货合约连续20个交易日内成交量累计达到该证券或者期货合约同期总成交量20%以上的;
--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且在该证券或者期货合约连续20个交易日内成交量累计达到该证券或者期货合约同期总成交量20%以上的;
--单独或者合谋,当日连续申报买入或者卖出同一证券、期货合约并在成交前撤回申报,撤回申报量占当日该种证券总申报量或者该种期货合约总申报量50%以上的;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或者其他关联人单独或者合谋,利用信息优势,操纵该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专业中介机构或者从业人员,违背有关从业禁止的规定,买卖或者持有相关证券,通过对证券或者其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在该证券的交易中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每.日.经.济.新.闻 .徐.晶)
两部门严打证券违法 欺诈发行股票将立案追诉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8日联合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对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86种刑事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作出了规定。有关负责人表示,有48种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是新制定或者综合各种因素作了补充修改完善的。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欺诈发行股票、债券案等5种案件的有关立案的具体情形作了补充,同时对数额标准作了调整。
严打隐瞒、虚增等违规信息披露
18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对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的立案追诉标准作出了规定。
规定指出,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造成股东、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虚增或者虚减资产达到当期披露的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虚增或者虚减利润达到当期披露的利润总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未按照规定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担保、关联交易或者其他重大事项所涉及的数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的累计数额占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致使公司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被终止上市交易或者多次被暂停上市交易的;致使不符合发行条件的公司、企业骗取发行核准并且上市交易的;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中将亏损披露为盈利,或者将盈利披露为亏损的;多次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多次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的。
规定明确,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发行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有效证明文件或者相关凭证、单据的;利用募集的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转移或者隐瞒所募集资金的;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低价出售国资损失达30万元将立案追诉
规定指出,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规定指出,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编造传播虚假信息也要立案追诉
规定指出,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案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五万元以上的; 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致使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异常波动的; 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的。
法律约束加强必将威慑内幕交易
内幕交易是中国资本市场的一株毒瘤,影响着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拔掉这株毒瘤成为一项艰巨而复杂、长期又紧迫的任务。此次两部门出台法律,对操纵证券或期货市场、内幕交易或泄露内幕信息、违规披露或不披露重要信息等资本市场违法行为进行严打,必将使这些违法行为大幅收敛。
放眼海内外证券市场,内幕交易都是监管的重点,也是难点。其重要在于,股市是最强烈表现信息经济意义的场所,投资者决策的有效性取决于所获知信息的数量和质量。凭借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等于下注前已看到了下一张牌,这严重侵害了股市的三公基石。而其艰难在于,由于信息无形,加以内幕交易人会通过种种手段加以隐蔽,监管部门很难发现交易行为和重大信息之间的关联。
如果,对此坐视不管,放任发展不加约束,股市的公信力将遭损害,市场效率无法提高,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也难得保障。因此,要多管齐下遏制内幕交易发生,除证券监管机关要花大力气,持之以恒地予以打击外,还有赖于各种监管资源有效整合、形成合力。当前看来,在法律、制度、技术层面进一步强化监管手段,内幕交易行为将难以遁形。(.证.券.日.报 www.ccstock.cc)
86种经济犯罪立案标准明确 涉及多个热点问题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昨日联合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对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86种刑事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做出了规定,涉及信用卡恶意透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等热点问题。
信用卡恶意透支达1万元将被立案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规定指出,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焦点案例:李刚案,2010年2月27日,36岁的李刚因信用卡诈骗罪被宣武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5万元。这是北京首例被明确认定为恶意透支的信用卡套现案。
李刚手持7家银行的信用卡,利用POS机透支套现6.25万元。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达5000元将被追诉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5000元以上的,将被立案追诉。
根据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个人行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焦点案例:力拓案,2010年3月29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胡士泰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侵犯商业秘密案做出一审判决,分别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侵犯商业秘密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胡士泰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财产和罚金人民币100万元。
个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0万以上将被追诉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30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50户以上的;
--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其他扰乱金融秩序情节严重的情形。
焦点案例:吴英案,2009年12月18日,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吴英在2006年4月成立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前,以高投资回报为诱饵,集资达1400余万元。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立案标准明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对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案的立案追诉标准做出了规定。
根据规定,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单独或者合谋,持有或者实际控制证券的流通股份数达到该证券的实际流通股份总量30%以上,且在该证券连续20个交易日内联合或者连续买卖股份数累计达到该证券同期总成交量30%以上的;
--单独或者合谋,持有或者实际控制期货合约的数量超过期货交易所业务规则限定的持仓量50%以上,且在该期货合约连续20个交易日内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期货合约数累计达到该期货合约同期总成交量30%以上的;
--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或者期货合约交易,且在该证券或者期货合约连续20个交易日内成交量累计达到该证券或者期货合约同期总成交量20%以上的;
--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且在该证券或者期货合约连续20个交易日内成交量累计达到该证券或者期货合约同期总成交量20%以上的;
--单独或者合谋,当日连续申报买入或者卖出同一证券、期货合约并在成交前撤回申报,撤回申报量占当日该种证券总申报量或者该种期货合约总申报量50%以上的等。
焦点案例:汪建中案,2008年10月23日,证监会开出包括有史以来最大罚金的一个行政处罚决定,宣布北京首放总经理汪建中因被认定操纵市场,决定没收其违法所得1.25亿余元,并处罚款1.25亿余元。(.北.京.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