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快报讯 针对当前证券经纪业务营销活动中出现的一些现象,广东证监局日前制定了《广东辖区证券经营机构营销人员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从多方面规范营销人员执业行为。
《指引》强调,要建立从业人员信息管理系统,持续记录营销人员执业行为。证券公司发现拟录用人员存在不良记录的,要审慎决定是否录用。
同时,《指引》进一步明确禁止性执业行为,严格规范证券营销活动。除《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对营销人员提出的禁止行为外,还明确禁止以下五项行为:一、未经授权面向不特定公众开展或变相开展投资咨询活动;二、私自以证券机构名义与客户签订合同、协议;三、通过互联网或与网络公司、网吧、荐股软件开发商和代理商、理财工作室等机构合作开发客户;四、进入其他证券机构营业场所招揽客户或陪同客户办理转托管和撤销指定交易业务;五、超出执业地域范围招揽客户;怂恿客户投诉等。
此外,针对个别证券机构存在聘用兼职营销人员、随意下挂客户等不规范行为,《指引》要求证券机构与客户书面签署《委托关系确认书》,明确证券机构、营销人员与客户之间的关系,确保投资者知情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