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电项目在联合国受阻,对中国的电价政策提出了新的挑战
风电CDM僵局
□ 本刊记者 张瑞丹 | 文
3月26日,德国波恩。
《京都议定书》清洁发展机制(CDM)执行理事会第53次会议没有给中国风电行业带来任何利好消息。此前未被核准的十几个中国风电CDM项目,在此次会议上未能“起死回生”。
不少业内人士认为,中国的CDM市场可能因此进入低迷期;更有人担心,这将给全球碳交易市场重重一击。
中国项目遭拒
中国风电的高速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受益于清洁发展机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下称CDM)。
据全球风能理事会(GWEC)统计,截至2009年底,中国已注册的风电CDM项目,占中国CDM项目总数的近三分之一。
“中国风电产业经过了连续四年每年100%的高速增长,而中国90%的风电项目,都在申请成为CDM项目。”全球风能理事会政策主任乔黎明告诉本刊记者。
温室气体排放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在任何地方减排,对地球产生的效果都一样。而在发展中国家进行减排,成本远低于发达国家。正因为此,《京都议定书》规定,发达国家可以借助CDM,以项目的方式在发展中国家购买“经核准的减排量”,用来抵消其部分减排目标。
这是一个双赢的模式。发达国家可以降低减排成本,发展中国家也可以得到一笔额外的收入。
2005年,《京都议定书》生效,CDM随之启动。目前经中国国家发改委审批,提交CDM执行理事会注册的中国项目数量,已占到全球总数的三分之一以上。
适逢中国出台《可再生能源法》,大力鼓励可再生能源的发展,CDM和风电在中国进入了蜜月期。
本来,中国就需要大力建设风电场。而风电场如果符合CDM的标准,在执行理事会获得通过,还可以将其产生的二氧化碳减排量卖给发达国家的买家,带来一笔额外的收入。
然而,从2009年春天开始,不信任的气氛在执行理事会中蔓延。中国被怀疑刻意获得CDM“通行证”,以套取项目资金。
2009年12月,哥本哈根气候变化会议前夕,该理事会宣布“砍掉”10个中国风电CDM项目。在风电CDM项目的审批历史上,这还是第一次。
消息传出,无异于在业内引发一场大地震。中国九家风电企业联合随即发表声明,要求该理事会重新审查中国风电CDM项目的注册资格。
声明称,执行理事会的这个决定将发出一个非常错误的信号,极大挫伤中国风电投资者积极性和信心,并且质疑该理事会对项目的审查过程和标准。
其后,国际排放交易协会(IETA)连续发表三封公开信,指责执行理事会的决定草率。在哥本哈根会议上,也有专家认为执行理事会歧视中国风电项目,拒绝中国风电CDM项目,从程序上看既不透明也不公正。
2010年2月,CDM执行理事会第52次会议上,先前被拒的10个中国风电项目中有两个获得批准注册,但另外有六个风电项目遭到拒绝。至此,被拒之门外的中国风电CDM项目增至14个。
“这一决策会给整个CDM市场以及发展中国家的可再生能源项目造成严重影响,增加市场的不确定性,影响行业投资。”全球风能理事会理事长斯蒂文•索耶(Steve Sawyer)表示。
芝麻和西瓜
之所以拒绝中国风电项目,CDM执行理事会的理由是:中国故意调低风电上网价格。
最近两年,由于规模迅速扩张、技术进步等诸多因素,中国的风电上网价格明显低于其他国家。执行理事会则怀疑,这是中国政府为了帮助本国企业风电项目符合CDM“额外性”标准的一种精心设计。
“额外性”(additionality)是CDM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其含义是,这个项目的减排量,必须是因为CDM才“额外”发生的,而不是靠人为操纵政策而产生的。
为了验证是否具有“额外性”,避免人为操纵,CDM设计了一系列指标。就中国的风电CDM项目而言,项目电价、固定投资总额、总运行年限、运营维护成本等均需考虑在内,电价则是判断“额外性”最为重要的指标。
在CDM执行理事会看来,倘若中国的风电电价提高,其风电项目获得政府补贴的机会更多,应具备独立生存能力,并不需要CDM的帮助。
实际上,随着中国风电CDM申请项目数量的增多,执行理事会发现中国一些省份的风电电价有明显下降的趋势。该理事会前任负责人Lex de Jonge接受媒体采访时曾表达出这种疑惑:不知道中国是为了套取CDM补贴而特意调低电价,还是出于其他什么目的?
针对执行理事会的指控,国家发改委应对气候变化司在其网站回应说,中国政府依据风电自身发展的客观规律、电网承受能力来确定风电电价,其定价过程完全与CDM无关。
中国政府部门的回应,并未得到执行理事会的认可。美国斯坦福大学能源与可持续发展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何钢对该理事会的态度表示难以理解。
在何钢看来,政府调控电价并不在风电企业的控制范围之内,现有的“额外性”判定工具,也难以反映规模迅速扩张和管制环境变化的中国风电市场。
“中国政府承认,CDM对风力发电企业克服资金和技术障碍确实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有这个激励,和去操控完全是两码事。就好比说,抢银行的冲动和抢银行的行为并不是一个概念。”他说。
根据何钢及其同事最新发布的研究报告,2009年中国风电项目的总投资高达1300亿元,而中国风电行业从CDM拿到的资金总计仅为10亿元。
“为了10亿元存在风险的资金,而放弃对于行业发展的主动权,芝麻和西瓜孰大孰小不言自明。为了迎合CDM而调整政府的产业政策,也多少有点杀鸡焉用牛刀的味道。”何钢对说。
“烫手”的山芋
中国风电CDM项目受阻,其影响可能扩散至整个CDM乃至国际碳市场。
“很多原本看好CDM及风电的投资者,可能因为CDM的风险增加而减少投资或者不投资,这对于CDM和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努力都是一种损害。”何钢对本刊记者说。
分析人士还表示,假如一个国家因害怕失去“额外性”、无法获得CDM资金支持,而不愿意出台积极的减排政策,这恰恰有悖于整个应对气候变化国际框架的初衷。
IETA首席执行官亨利•德温特(Henry Derwent)说,执行理事会的决定让项目参与方陷入左右为难的境况,“有谁能提前预知国家对清洁能源的政策变化?”
不可否认,CDM在帮助实现全球减排资金和部分清洁能源技术的转移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一颗伟大的种子,在实际应用中却成长为一个‘烫手’的山芋。”长期研究气候变化政策的何钢坦言。
世界银行环境主任沃伦•埃文斯(Warren Evans)在哥本哈根气候变化会议期间也曾对本刊记者说,CDM机制逐渐暴露出滞后不足的一面,有待在未来加以优化。
除了“额外性”争议,CDM目前面临的问题还包括体系过于复杂、审批过程繁琐而不够透明、项目地区分布不均等诸多问题。
在哥本哈根会议上,各国未能达成一个雄心勃勃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也为CDM的发展带来了阴影。《京都议定书》的第一承诺期到2012年就将结束,如果不能及时就2020年之前的国际行动达成一致,投资者的信心将受到极大影响。
世界银行在哥本哈根会议期间发布的《碳金融十年经验:碳市场的发展与减缓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就指出,目前已有许多买家对前景深表悲观,退出了碳交易市场。
外部环境的不确定,给中国风电发展带来了更大挑战。“中国风电电价政策在过去几年一直处在相对混乱的阶段,各种不同的定价方式并行存在,中国政府也需要自我反省,以避免未来遭遇同样的困境。” 全球风能理事会政策主任乔黎明说。
何钢则认为,短期内最重要的是增强政府定价机制的透明度,重建真实可信的衡量标准,因为这样的努力可以减少额外性的争议,对增强CDM的可信度也非常有帮助。
他还建议,未来进行风电投资时,需要将CDM的风险纳入考虑之中,并积极拓展其他政策支持和资金渠道。
推荐标题:日本“水俣病”索赔半世纪终获和解 对中国有何示范意义?
半个世纪的抗争
□ 李虎军 | 文
在不少读者的印象中,发生于上世纪50年代的日本水俣病事件已是遥远的过去。其实,相关受害者一直没有停止为自己的健康权益而抗争。他们不是选择“上访”,而是诉诸于法律。
半个世纪的抗争终于有了结果。2010年3月29日,在日本熊本县地方法院调停下,日本中央及地方政府、日本氮肥公司(Chisso)与2000余名原告达成和解。日本氮肥公司将支付每名受害者一次性赔偿金210万日元(约合2.3万美元),政府则将支付每名受害者每月最多可达17700日元(约合190美元)的医疗费。
水俣病是世界知名的环境公害病。20世纪50年代初,日本熊本县水俣湾一些居民患上不明原因的神经性疾病,走路不稳,口齿不清,失去视觉和听力……有的新生婴儿甚至出现畸形,严重者不治身亡。1956年,这种疾病被确认,并被称做“水俣病”(Minamata Disease)。
后来的研究证明,引发这些居民症状的是日本氮肥公司排放的剧毒化合物甲基苯。从1932年起,这家公司在生产中用汞作为催化剂,其副产品甲基汞未经处理就排入水俣湾海域。居民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食用甲基汞严重超标的鱼类。
日本政府部门和日本氮肥公司后来花费巨资对受污染的海域进行处理,水俣湾重现昔日的洁净。但受害者的健康却很难得到恢复。
最初,日本氮肥公司试图掩盖真相,并且对要求维权的受害者进行威胁;政府部门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不作为,直到1968年才要求日本氮肥公司停止排放甲基汞。
1969年,水俣病受害者第一次提起诉讼,原告共有40多人。1973年,法庭判决原告胜诉,日本氮肥公司同意支付每位原告约合数万美元的一次性补偿金,以及医疗费等费用。
水俣病受害者远不只数十人。随着时间的推移,要求被认定为水俣病受害者的人越来越多,他们自发形成了不同的受害者群体。
1995年,一些受害者接受日本政府提出的“政治解决方案”,获得一定赔偿。2004年,另一群来自关西地区的受害者将官司打到最高法院。关西最高法院还判定“国家败诉”,即国家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目前,已有约3000名水俣病受害者得到认定。但还有数以万计的水俣湾居民,也不同程度地受到侵害。其中,2000多名尚未被认定的受害者,发起了新的集体诉讼。
和解方案通过之后,受害者原告团和政府部门将共同选出一个第三方的委员会来判定赔偿对象。此外,根据日本去年通过的水俣病受害者援助法律,其他没有参与诉讼的受害者,也将得到相应的赔偿。
这个和解方案并不能令受害者们满意,赔偿金额也少于早前赢得法律诉讼或政治解决方案的受害者。但受害者们正在不断变老,还有人已经死去,他们只能接受和解。
《朝日新闻》在社论中说,和解方案的达成体现了日本新一届政府直面水俣病事件的决心,但在水俣湾以外,以及1969年之后出生的人群中,仍有大量受害者被忽视。
从二战之后渴望经济复苏而忽略环境保护,到受害者与政府、企业旷日持久的交锋,长达半个世纪的水俣病事件给日本留下了一部惨痛的教材。
在中国,由环境污染引发的健康问题近几年也开始集中暴露。笔者采访过井下污染物超标的云南个旧锡矿、淮河流域癌症高发的村子,以及电子垃圾拆解地广东汕头贵屿镇。所见所闻,令人痛心。
但是,中国环境污染受害者的诉讼主张,至今难以获得法庭的支持。
2002年,在中国政法大学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支持下,福建屏南县1721位村民将亚洲最大的氯酸钾化工厂——榕屏化工厂告上法庭,要求赔偿1300多万元人民币。三年后,榕屏化工厂被判停止对村民的侵害,并赔偿村民农作物损失68万余元。
像这样由污染受害者胜诉的案例,在中国已经是屈指可数。而村民们提出的健康损害赔偿要求,则被法院驳回,理由是缺乏健康损害与环境污染的科学证据。
除了缺乏科学研究方面的支撑,中国的环境污染受害者更缺乏法律体系的支持。今年3月的全国人大会议上,全国人大代表、原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吕忠梅就再次呼吁进行环境损害赔偿立法。
当中国的环境污染受害者可以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当造成污染的肇事企业和渎职的政府官员难逃应有的惩罚之时,中国的环境污染问题或许才有望得到真正的解决。
作者为《新世纪》周刊环境科技
新闻部主任
声明:本频道资讯内容系转引自合作媒体及合作机构,不代表自身观点与立场,建议投资者对此资讯谨慎判断,据此入市,风险自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