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发布《2010年上海市信贷投向指引》,要求各金融机构围绕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执行有保有控的信贷政策,密切关注土地储备机构贷款以及非房地产主业进入房地产企业集团贷款的潜在风险。值得一提的是,央行二总部要求各金融机构对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停止新增贷款,并实施贷款保全措施。
在房地产信贷方面,《指引》要求各金融机构坚决落实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一方面,要继续加大对符合条件的普通商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及大型居住社区等项目的信贷支持,积极支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支持居住区配套道路及公交枢纽建设。另一方面,要认真贯彻国家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各项调控措施,落实更为严格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需求。对房地产开发贷款,《指引》要求严格贷款发放条件,严禁对项目资本金不足、“四证”不齐等不合规的房地产企业或项目发放贷款;对存在囤地、炒地、捂盘惜售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发放新增贷款,已有贷款要迅速采取保全措施。
有法律界人士向记者指出,所谓保全措施,是依据《合同法》中:债权人有权对债务人的财产申请保全,为了防止它的财产因为债务人某些不当的使用或者抵押之类的而失去原有的价值,影响了债权人的利益”。这是一种预防性措施,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而设定的。所以一般情况下,银行要有确凿的证据证明贷款企业的行为已经对银行造成了损失。否则,银行申请保全的范围扩大或者标地有误,而贷款企业又因为银行的申请而无法办法合理动用该财产,对企业经营造成损失,则银行有理由赔偿。
【作者:张若斌 来源: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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