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总局4月20日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任职限制规定执行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工商部门严格执行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任职限制规定。
通知指出,全国工商系统企业信用分类监管信息联网运行以来,各级工商部门依托联网信息,认真执行《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关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任职限制的规定。但是,一些地方仍然存在着对有关法律规定理解不准确、执行不严格、信息记录归集不完整、信息更新不及时等情况。各地要准确理解、严格执行任职限制的规定,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企业准入和退出秩序。
通知强调,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出现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情形时,在法定限制期内,应限制其在已任职的企业法人中继续担任法定代表人,并限制其任其他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要严格依法将身份限制范围控制在法定代表人,不得扩大至股东。对任职限制期届满的,应通过设置自动解除程序,及时解除对法定代表人的任职限制,不得延长限制时间。实施任职限制所依据的吊销营业执照处罚决定或关闭决定被撤销的,由作出该吊销营业执照处罚决定或配合执行关闭决定的工商部门及时撤销任职限制措施。
通知要求加强任职限制信息的归集和管理,确保任职限制信息数据记录及时、准确、完整。企业法人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责令关闭的,作出吊销营业执照处罚决定或配合执行关闭决定的工商部门应按照总局数据汇总要求,即时将企业法人及法定代表人的相关信息录入业务管理系统。各省级工商局应采取措施确保全系统相关信息每日更新。
通知要求各级工商部门要与有关政府部门、法院等方面积极沟通,逐步建立、完善有关信息互通共享机制,完善任职限制信息来源,为全面执行《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创造条件。
通知要求各地深化任职限制管理,探索通过健全工商部门的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系统、政府信息互通机制,不断丰富完善企业经济户口中的企业信用信息、法定代表人信用信息,并根据需要使之在更大范围发挥作用。同时,探索建立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信用信息库,更好地促进企业依法诚信经营。
总局将对各地执行法律规定和信息归集管理情况进行督查。 声明:本频道资讯内容系转引自合作媒体及合作机构,不代表自身观点与立场,建议投资者对此资讯谨慎判断,据此入市,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