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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记者获悉,为认真贯彻落实《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严肃追究已发案件相关人员的责任,确保《指导意见》顺利实施及案件责任追究工作有效衔接,保监会决定开展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清理工作。时间为2007年1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间发现的、符合问责标准的刑事案件、行政案件和其他案件进行统一清理。
包括发案机构、案发时间、案件性质、基本案情、直接责任人、间接责任人、损失情况、公安司法机关或金融监管部门或公司内部的调查及处罚情况、案件追赃或挽回损失情况等。
据悉,此次案件责任追究清理工作分为三个阶段,自查阶段:3月20日至6月30日,各公司对案件查处情况、责任追究情况进行自查;处理、汇总阶段:7月份,各公司对案件责任追究清理工作进行初步汇总,对未进行责任追究的案件要抓紧问责,对自查工作开展不力的所属机构要及时处理;报告阶段:7月15日至8月15日,各公司对自查情况、汇总处理情况进行总结报告。
保监会表示,案件责任追究以2010年7月1日为分界线,适用不同的责任追究标准。2010年7月1日前案发并如实报告的案件,国有保险公司应按照公司原有制度和《国有保险机构重大案件领导责任追究试行办法》(保监发〔2006〕11号)开展责任追究工作;其他保险公司应按照公司原有制度或参照《国有保险机构重大案件领导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开展责任追究工作。2010年7月1日前案发、未报告的案件,以及2010年7月1日后案发的案件,各公司应按照新制定并向中国保监会报备的案件责任追究办法开展责任追究工作。
【作者:卢晓平 来源:上海证券报】
(责任编辑:实习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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