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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股指期货应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加入日期:2010-3-16 14:56:56

  证监会就《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股指期货指引》公开征求意见股指期货应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本报北京3月15日电 (记者许志峰)为规范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行为,中国证监会今天发布《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股指期货指引》,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指引要求,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应当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并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套期保值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该指引,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开放式基金(不含开放式指数基金、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封闭式基金、开放式指数基金、ETF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指引还规定,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应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的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指引要求,基金应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投资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投资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基金管理公司和托管银行应当充分了解股指期货的特点和各种风险,真正从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角度出发,以审慎的态度对待基金参与股指期货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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