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概念股借题发挥正当时
周一股指在地量中有所企稳,热点板块依旧。不过,午后券商和参股期货概念股直线拉升,大恒科技涨幅超过9%,中国中期上涨近5%,西南证券涨2%,中信证券涨0.5%。政策面和消息面的刺激是上述期货概念股走强的主要动因。
昨日晚间,中国证监会正式发布《期指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同时,据相关媒体报道,股指期货细则也将于近期正式公布。这意味着,股指期货和融资融券已经离面市越来越近,自然为相关概念股提供了借机炒作的机会。
根据市场预计,股指期货一旦推出,对期货概念股显然提供了业绩增长的想象空间。统计数据显示,2007年期货业的利润比率为0.00266%,2008年为0.00126%。在不考虑IB券商(中间介绍业务)佣金分成的情况下,假设股指期货的利润比率为0.00196%(2007年和2008年期货公司利润比率的平均值),则股指期货将为期货行业带来1.71亿元-4.57亿元的利润,较2008年增长18%-50%。这也是近年来期货概念股一直有活跃表现的主要原因。
笔者认为,节前甚至节后,期货概念股仍有望持续活跃,投资者可重点关注以下几大期货概念股潜在的投资机会:一是参股的期货公司在期货市场占有率相对较高的参股期货概念股,例如,中国中期(000996)拥有辽宁中期期货经纪有限公司90%股权,收购中国国际期货18.53%的股权;中大股份(600704)出资设立浙江中大期货,持有85.71%的股权;美尔雅(600107)占美尔雅期货45.08%股份;弘业股份(600128)参股42.87%江苏弘业期货。二是已收购期货公司并获得IB资格的创新类上市券商,如中信证券(600030)、海通证券(600837)、国金证券(600109)等。
从去年以来期货概念股的整体表现来看,消息面刺激和游资炒作的痕迹相对比较明显。因此,一旦短期内并未公布具体消息,而仅仅停留在传言程度的话,该板块有可能就此回落。即使出现实质性利好,投资者也不宜对该板块过分追高,以免出现见光死的可能。股指期货对期货概念股的业绩增长是长期性的,建议投资者从年报业绩公布中重点寻找真正具有业绩增长前景的相关个股进行操作。(北京晨报,金证顾问)
证监会发布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规定(全文)
证监会网站晚间发布了关于建立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以下是规定全文:
关于建立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督促期货公司建立健全内控、合规制度,建立并完善以了解客户和分类管理为核心的客户管理和服务制度,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保障股指期货市场平稳、规范和健康运行,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及《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以下简称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是指根据股指期货的产品特征和风险特性,区别投资者的产品认知水平和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当的投资者审慎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并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监管制度安排。
第三条 中国证监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监管局(以下统称各派出机构),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中金所),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公司(以下简称监控中心),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中期协)应当按照统一领导、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作、联合监管的原则,严格落实本规定的各项工作要求。
第四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期货公司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中金所、中期协对期货公司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情况进行自律管理。
监控中心对期货公司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情况进行核查验证。
第五条 中金所应当从投资者的经济实力、股指期货产品认知能力、投资经历等方面,制定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具体标准和实施指引,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六条 期货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控、合规制度,严格落实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期货公司应当根据中金所制定的标准和指引,制定投资者适当性标准的实施方案,建立并有效执行客户开发管理制度和开户审核工作制度,完善业务流程与内部分工,加强责任追究。
期货公司应当及时将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实施方案及相关制度报中金所和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第七条 期货公司应当深化客户服务,向投资者充分揭示股指期货风险,全面客观介绍股指期货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产品特征,测试投资者的股指期货基础知识,认真审核投资者开户申请材料,审慎评估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不得为不符合适当性标准的投资者申请开立股指期货交易编码。
期货公司应当建立客户资料档案,除依法接受调查和检查外,应当为客户保密。
第八条 自然人投资者应当全面评估自身的经济实力、产品认知能力、风险控制能力、生理及心理承受能力等,审慎决定是否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法人投资者及其他经济组织从事股指期货交易业务,应当根据自身的经营管理特点和业务运作状况,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对自身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能力进行客观评估,审慎决定是否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第九条 投资者应当如实申报开户材料,不得采取虚假申报等手段规避投资者适当性标准要求。投资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投资者应当遵守买卖自负的原则,承担股指期货交易的履约责任,不得以不符合投资者适当性标准为由拒绝承担股指期货交易履约责任。
第十条 中金所、期货公司应当加强对投资者交易行为的合法合规性管理,督促投资者遵守股指期货交易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中金所业务规则,持续开展投资者风险教育。
第十一条 期货公司应当完善客户纠纷处理机制,明确承担此项职责的部门和岗位,负责处理投资者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所产生的投诉等事项,及时化解相关矛盾纠纷。
期货公司应当督促客户遵守法律法规,通过正当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得侵害国家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扰乱社会公共秩序。
第十二条 期货公司违反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要求,未能执行相关内控、合规制度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条进行处罚。
期货公司违反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要求的,中金所、中期协应当根据业务规则和自律规则对其进行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取得中间介绍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接受期货公司委托,协助办理开户手续的,应当对投资者开户资料和身份真实性等进行审查,向投资者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风险,进行相关知识测试和风险评估,做好开户入金指导,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第十四条 期货公司和从事中间介绍业务的证券公司应当在其经营场所为投资者办理股指期货开户手续。
第十五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取得中间介绍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证券公司违反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要求的,依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者予以行政处罚。
中金所对期货公司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从事中间介绍业务的证券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将有关情况通报相关派出机构。
第十六条 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对投资者的各项要求以及依据制度进行的评价,不构成投资建议,不构成对投资者的获利保证。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0年2月8日起施行。(.证.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