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品油定价应变“可调”为“必调”_股票_证券_财经

成品油定价应变“可调”为“必调”

加入日期:2010-2-25 1:36:31

  2月22日,国际油价突破每桶80美元,连续5个交易日上升。借此大势,中石油、中石化两大公司联手推高汽柴油批发价,一些地方0号柴油和93号汽油批发价每吨平均上涨100元。

  面对波动的原油和成品油价格,国内成品油市场调价预期再起。即便如此,国内成品油价格调整仍充满不确定性。

  我国内成品油价格体制改革始于1999年,至今已有十年之余。在过去的十年当中,国内成品油价格正在逐步摆脱完全由政府定价,逐渐与国际原油价格有控制地间接接轨。

  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研究员王军于近日完成名为《我国成品油定价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研究》。他认为,现行成品油定价机制的浮动规则还需要进一步明确,当国际油价长期高于80美元/桶时,必须有一套油价管制的具体办法,制定尽可能周全、详尽的管制预案,避免高油价突然到来后的被动局面和判断失误导致的错误决策。

  变“可以”调整为“必然”调整

  《21世纪》:去年发布的《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和《石油价格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称《办法》),规定了当国际市场原油连续22个工作日移动平均价格变化超过4%时,可相应调整国内成品油价格,比较明确地规定了国内油价的浮动规则。但是,规则中的“可”调整并非“必然”调整,由此,浮动规则仍然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如何看待这种不确定性?

  王军:我个人认为必须进一步明确成品油定价机制的浮动规则。

  现行定价机制中,对国际油价波动超过4%时是否调整国内油价有所保留,其初衷主要是考虑降低国内市场的波动幅度,但其前提是对国际油价走势的正确判断。例如,在油价处于下降周期时,对于国际油价的短期上涨暂时不采取行动。也就是说必须要准确判断国际油价的变化是短期波动还是长期趋势。

  鉴于国际油价波动的复杂性,这样的前提很难保证。现行浮动规则在一定程度上是在稳定价格和提高使用效率之间的权衡,后者在当前的能源供求格局中显然更为重要。

  《21世纪》:也就是说,能否对国际油价走势作出准确判断,成为现行定价规则实施的重要前提和基础。

  王军:虽然成品油价格在社会价格体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但这不应成为阻碍油价正常波动的根据,否则,肉菜等与人们日常生活关系更加密切的商品价格更需要进行人为控制,而这显然是不正确的。

  22个工作日已经是一个较长的周期,这样的价格调整频率市场各方已经能够接受,可以把国际油价波动超过4%时的“可以”调整变为“必然”,避免定价规则由于种种人为顾虑最终难以执行的情况。

  同时,也有助于市场各方建立稳定的价格波动预期,减少市场上不必要的猜测和依靠内幕信息的牟利行为。

  油价管制办法应提早设计

  《21世纪》:《办法》规定了国际油价每桶80-130美元和130美元以上两种管制情况,但表述是否过于笼统,缺乏具体细节?

  王军:这是新机制存在的一大缺陷。首先,国际油价每桶80-130美元和130美元以上两种管制情况下,油价的调整频率、调整依据等都无详细规定。每桶130美元以上时国内油价“不提”或“少提”如何区别、国际油价在80-130美元区间时国内价格调整周期和标准等都未予以明确。

  其次,两种情况下的价格管制都是以牺牲国内成品油生产企业的利润来实现的,在这种情况下如何避免生产企业由于利润减少甚至亏损而减少供应、并因此导致“油荒”现象,是必须解决的问题,《办法》对此缺乏有效方法。一旦进入管制后,价格是否调整又可能变成供应商和价格管理部门之间的博弈。

  第三,《办法》规定的国际油价超过每桶130美元后的财税补贴的具体内容和实施办法也都有待进一步明确。

  《21世纪》:鉴于国际经济形势和原油供应状况,有专家预计每桶60美元是今后较长一段时期内原油的支撑价位。这意味着油价达到管制临界点的可能性较大。此时,我国应该对定价机制采取什么样的调整?

  王军:必须提早设计油价管制的具体办法,制定尽可能周全、详尽的管制预案,统筹考虑消费者、生产企业和政府财政的承受能力,避免高油价突然到来后的被动局面和判断失误导致的错误决策。

  综合考虑,当国际油价处于每桶80-130美元区间时,总的原则还应是尽可能尊重和发挥价格的市场调节功能,避免对国内油价过多的人为控制。否则,当国际油价长期高于80美元时,很可能造成国内成品油价格市场化改革的倒退甚至功亏一篑。

  健全石油生产企业成本核算

  《21世纪》:与欧美发达国家不同,国内成品油市场被三大石油公司控制,我国成品油价格难以形成合理的市场竞争定价,实行政府指导定价在今后较长的一段时间内都是难以避免的。为推进成品油市场化进程,成品油定价机制改革需要哪些配套措施予以支持?

  王军:首先需要健全石油生产企业成本核算办法。

  《办法》规定,国内成品油价格采用国际原油价格加上平均加工成本、税金、流通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来进行确定,而其中最大的难点就是炼油和零售企业成本和费用的确定问题。

  由于涉及企业秘密,相关数据无法向社会公布,难以接受公开监督,只能依靠政府有关部门的核定。鉴于成品油价格在全社会价格体系中的举足轻重地位,应由有关部委成立联合工作组,定期对行业生产成本进行准确核算,防止相关企业由于自身利益因素调整财务报表的现象发生。

  其次,在成品油价格改革过程中,继续执行已有的征收石油特别收益金的政策。现有的石油特别收益金征收办法起始于2006年,规定当国际油价超过每桶40美元时,按20%-40%比率征收特别收益金。

  目前,全球物价水平和国内原油开采成本已有较大变化,国际油价40美元的起征点应适当提高到50美元。同时,由于国际油价可能大幅波动,超额累进征收税率也应适当提高,从国际油价曾经达到的每桶140美元以上高位来看,现有最高40%的征收比例显然过低。

  建议增加资源环保类税种

  《21世纪》:此次成品油价格改革是同税费改革同步进行的,以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额取代了原有的养路费等收费,在生产环节征收。这样的征收模式存在重复征税的弊端,是否有必要作出调整?

  王军:从理论上讲,消费税的最佳征收环节为消费环节,但为了降低征收成本、保证税款征缴,从生产环节征收。今后,成品油消费税的征收环节应逐步过渡到批发环节,这一方面能使消费税对需求进行调节的作用得到更好地发挥,另一方面也可促进我国税收征管水平的提高。

  《21世纪》:此次成品油消费税的增加仅主要体现了道路建设与维护的目标,功能比较单一。今后是否有必要开征其他税种?

  王军:有这个必要。开征具备环境保护和资源补偿功能的资源环保类税种已经是大势所趋,今后的成品油税费改革必然要与资源环保类税种相衔接。

  我国应对成品油的资源环保类税种与消费税、石油企业特别收益金的整合或协调问题进行前瞻性研究,尽早设计可行性方案,以保障下一步改革的平稳进行。

  除此之外,我国应继续完善与石油价格防范体系相配套的财政政策。例如,有步骤地出台限制高耗能的约束性政策(如调整资源税税率,改进资源税的征收管理办法);强化对节能产品的政府采购政策,加大对能源研发的预算内投入,建立财政贴息与对可再生能源研发与生产的补贴制度;调整涉及能源的各税种及税率。对于具有自然垄断特性的环节,实行有效的价格监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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