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全国统计工作会议的总体部署,以新统计法实施为契机,全面推进依法统计,为提高统计能力、统计数据质量和政府统计公信力提供法制保障,国家统计局日前就《2010年全国统计法制工作要点》发出通知,要求全国统计系统认真贯彻执行。
通知指出,2010年是新统计法实施的第一年。站在新的起点,开好局,起好步,切实贯彻执行新统计法,是全国统计系统的共同责任。各级统计机构和广大统计工作者必须按照全国统计工作会议的要求,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牢固树立忠于法律、忠诚统计的意识,积极探索创新,不断开拓进取,推动统计立法、普法和执法取得新的突破,为提高统计能力、统计数据质量和政府统计公信力提供强有力的法制保障。通知就贯彻执行《2010年全国统计法制工作要点》提出了具体要求。
——深入持久地抓好统计法的学习宣传,进一步提高全社会的统计法律意识。各级统计机构要认真学习宣传新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以下简称《处分规定》)的要求,把新统计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学习宣传当做一项长期的任务,认真研究,制定计划,将其纳入本地区普法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加以推进。要将新统计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学习纳入本地区领导干部和公务员学法规划,列入地方党校、行政学院的培训课程,列入本单位、本系统的学习培训计划,列入本单位党组中心组的学习内容。加强分类指导,针对领导干部、统计系统工作人员和统计调查对象的不同特点和需求,确定不同的普法内容,采取不同的普法方式,提高普法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做好统计“五五”普法总结验收工作,开展“五五”普法经验交流和成果展示活动,总结经验,巩固成果,查找不足,并为制订统计“六五”普法规划打好基础。
——全面加强统计执法检查,严肃查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全面强化统计执法检查,是2010年全国统计工作的一项重点任务。各级统计机构要从维护统计法尊严、维护政府统计权威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统计执法检查的重要意义和作用,更新观念,加大力度,拓展内容,切实履行好统计法赋予的监督检查职责,与一切统计违法违纪行为作坚决的斗争。国家统计局将联合有关部门于二、三季度对新统计法和《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认真研究部署好人口普查的执法检查工作,为人口普查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
要加强与监察机关的协作配合,严格执行《处分规定》,加大对统计违法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力度。2010年,各省(区、市)统计局要加强对县、乡两级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至少要查处2件给予有关责任人处分的案件。同时要做好案件内部通报和公开工作,震慑违法者,警示全社会,提高案件查办效果。2010年,国家统计局将联合有关部门通报一批统计违法违纪案件,各地特别是各省(区、市)统计局也要结合新统计法和《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大检查,集中通报或者公开一批有影响的案件。
——研究制订配套性法规、规章,进一步完善统计法律制度。积极配合国务院法制办做好《统计法实施条例》的调研、论证工作,力争尽早出台,保障新统计法得到切实有效的贯彻实施。认真做好部门统计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修改工作。研究修订《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统计违法案件通告制度》、《部门统计调查管理暂行办法》等规章制度,制订一批符合新统计法的要求、适应统计改革和发展需要的规章制度。有计划地推动地方统计立法工作。地方统计立法要紧密结合本地实际,坚持开拓创新,切实提高质量,充分发挥对统计法的补充作用。要抓紧做好地方政府统计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清理和修改工作,适时启动地方性统计法规的修订工作。
——进一步做好涉外调查管理,保障涉外调查活动合法有序开展。继续做好涉外调查机构资格认定工作。加强对申请资格认定机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培训,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审核,坚持颁发涉外调查许可证前征询有关部门意见的制度,确保经认定的涉外调查机构符合规定的条件。强化对涉外社会调查项目的审批。进一步加大涉外调查监管力度。在与有关部门加强沟通和协作的基础上,加强对已取得涉外调查许可证机构的监管。加强对涉外调查管理工作的业务培训。
——加强组织领导和基础建设,全面提升依法统计水平。各级统计机构要把推进依法统计作为一项全局性、基础性工作,作为提高统计能力、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提高政府统计公信力的一项战略措施,作为“一把手”工程,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研究,精心谋划,全力推进。加强统计法制机构建设,充分发挥法制机构在依法行政指导、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行政执法指导和监督、立法组织协调、普法宣传教育等方面的职能作用,发挥其作为各级统计机构法律顾问的作用。地方各级统计局要积极争取地方领导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建立专门的统计执法机构,充实专职统计执法人员。加强培训,全面提高统计执法人员的法律素养和执法技能。加大对统计法制工作的投入,为开展统计立法、普法和执法检查提供必要的保障。加强对统计法制工作的监督检查,狠抓规章制度和措施的贯彻落实。认真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提升统计法制工作整体水平。各省(区、市)统计局、各调查总队要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细化统计法制工作任务,共同推进统计法制建设,努力提高依法统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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