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日起,铁道部实施了新修订的《铁路旅客运输规程》和《铁路旅客运输办理细则》,其中普通列车乘客迟到车票作废的规定引发了巨大争议。中消协亦对此提出质疑,要求“列车晚点也必须赔偿乘客”。面对社会质疑,铁道部运输局回应称,新规对普通旅客列车车票改签与原规定“办理改晚乘车签证手续最晚不超过开车后2小时”没有实质性改变,主要是为了“遏制票贩子的倒票行为”;对于“列车晚点应该赔偿”的问题,铁道部则以“目前国家还没有这方面的规定”为由敷衍过去了。
在强烈的社会质疑之下,铁道部终于松了口,表示“确因突发临时原因误了车,可以在开车后2小时内在候车室找值班站长、在售票厅找值班主任窗口,说明合理理由,办理改签”。但是,这里边至少隐含了几个前提:首先,你得在拥挤的火车站迅速找到这两位领导,找不到责任自负;其次,你得向两位领导自证不是票贩子,如果因为长相之类问题被拒绝改签,责任自负;再者,领导的心情也很关键,因为不改签是法规上白纸黑字写着的,改签只是由领导自由裁量的口头承诺。
事实上,自从新规开始实行,媒体就报道了很多起因为迟到而无法改签的案例。那时候,铁道部尚没有“找两位领导可申办改签”的口头补充,但凡乘客迟到车票就只能成废纸一张。现在,铁道部官员居然解释说新规与旧规“没有实质性改变”,这也未免太为侮辱公众智商了。铁道部“从善如流”退一步海阔天空也便罢了,却非要说是公众对新规理解错误,这样的“独家解释权”实在有些让人瞠目结舌。
同样让人感到不解的是,一般人看来明明是侵犯普通迟到旅客权益的新规,在“铁老大”看来竟然是遏制票贩子倒票的最新利器。实际上,今年春节在成都等部分城市试点的火车票实名制,就让这些城市的“黄牛党”失了业。火车票实名制对付倒票立竿见影,铁道部为何不用?难道是因为火车票实名制损害了铁路系统的内部倒票?即便乘客迟到车票作废可能会对打击倒票有点效果,可因此而置广大乘客的基本权益于不顾,凡迟到者皆与票贩子享受同等待遇,慷乘客之慨以假想打击“黄牛”,这是“铁老大”的社会责任感吗?
而对于 “列车晚点应该赔偿”的问题,尽管现行《铁路法》并没有明确规定,但是,铁路部门所编制的列车时刻表,出发、到达以及中途停车时间一律精确到“分”。这意味着,一旦乘客购买了火车票,铁路部门就与旅客有了合同约定,旅客正是根据合同约定的时刻来购票旅行的。《民法通则》第88条和111条规定,“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部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合同法》第290条和第107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这些法规,足够解释列车晚点应赔偿乘客。铁道部认为“目前国家还没有这方面的规定”,要么真的不了解法规,要么视而不见强词夺理。一句话,“铁老大”这次给人留下的印象是个“法盲”的形象。
之前,是新规突然空降并立即实施,虽然事关公众利益,却既不召开听证会,也不征求公众意见,是为“闭门立法”;现在,是新规引起如潮质疑后,以常人所根本不能理解的逻辑一番颠倒黑白,是为“独家解释”。“闭门立法”可以最大限度地保护自身私利,根本无需与消费者商量就单方面把规则定下了;就算引起社会质疑,“独家解释”也能轻松摆平一切,于情于理都说不过去时,要退步那也只是在口头上,而成文法规是不予修改的。假以时日,口头补充必然日益淡化;即使公众仍纠缠不放,通过自由裁量也足以使之名存实亡。
“铁老大”“自我立法”的权力一日不受约束,铁路霸王条款就一日不得清除。“铁老大”口头表示“普通列车开车后两小时仍可改签”,看起来似乎是“庶民的胜利”,可如果这样的解释逻辑也能得到公众认可,那实际只能是“铁老大”独家解释的胜利,因为谁也不能保证口头补充最后会被怎样自由裁量。想想看,前有“闭门立法”扩权夺利,后有“独家解释”舆论兜底,拥有了这两样“必杀技”,在自利自肥的金光大道上,铁老大岂能不所向无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