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12月31日发布公告,决定自2011年1月1日起,继续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实施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五年。 公告称,2009年12月31日,应国内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业申请,商务部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商务部经调查认为,如果终止原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发生,对中国国内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再度发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条及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的决定,商务部决定继续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实施反倾销措施。
商务部12月31日发布公告,决定自2011年1月1日起,继续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实施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五年。
公告称,2009年12月31日,应国内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业申请,商务部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商务部经调查认为,如果终止原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发生,对中国国内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再度发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条及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的决定,商务部决定继续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实施反倾销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