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用法治引导资本市场改革发展的路径正在衔枚疾进。
12月28日,证监会聘请法官挂职担任行政处罚委专职委员的工作正式启动,即由法院委派具有丰富审判经验、专家型高级法官到证监会交流挂职,担任行政处罚委专职委员。对此,证监会主席尚福林表示,要提高证券执法工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在法官们挂职证监会提供专业意见的同时,证券法律业务律师们的全面监管体系也在建设中。作为日前出台的证券法律执业新规中最重要的主体,律师们已开始急忙“补课”。
“新规出台第二天,我们从早上9点钟到下午5点钟开了一整天会议。由于明年元旦就要执行新规,对于我们的法律意见书操作和内部审核等具体流程,都提出了很大挑战。”上海通力律师事务所一位合伙人指出。
证券法律业务的老大金杜律师事务所,也对全国各个分支机构开展培训。“我们将组织全国13个分支机构的证券律师、尤其是合伙人律师近期到北京展开培训。指定专门部门,并由负责合伙人牵头提出工作方案,包括实施主要工作措施、时间要求及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通过所内部最高管理委员会发布实施。”金杜律所合伙人靳庆军指出。
目前,内核制度的塑造已成为众多律所的重中之重。
“我们会完善事务所内部办理案件登录管理系统:案件受理后,承办律师必须及时在电子管理系统登录案件进展情况和重大疑难问题。”国浩律师集团事务所合伙人钱大治律师指出。
“我们建立了申报证券项目的内核制度:由各地办公室安排证券律师组成证券业务内核委员会,对于所有证券业务,均随机抽取3-5名资深律师(至少分散在2个办公室,其中一办公室为承办律师所在地办公室)组成该项目内核小组,并由事务所秘书根据案件主管合伙人要求确定会议召开时间。相关法律意见书(包括律师工作报告、尽职调查报告等其他法律文件)交由内核小组审核,并经3名以上内核小组成员同意后方视为通过。并且,内核小组审核时可向承办律师调阅相关的材料。内核小组的修改或补充意见,由承办律师所在地内核小组成员负责跟进解决。”钱律师告诉记者。
然而,律所的内核制度仍存缺陷。北京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陆宏达指出,目前律所从事证券法律中,可能第一步的法律意见书内核制度已经建立,但对于后续法律业务的内核制度仍然缺失。
作为中介服务机构,律所面对客户及调查对象时难免遇到各种来自内部与外部的压力。
首先是内部流程控制加强后,给从事一线业务的律师增加了工作量。
“作为管理者而言,当然是更强调风险与质量控制。但从经办律师的角度,加强内控后,多一个流程和规范会增加他的工作量与难度。新规出台后,肯定比原有制度对经办律师有更强约束。”广东信达律所合伙人韦少辉指出。
来自外部的挑战则更大。作为新规着重重塑的独立查验及相关查验方式,给律师们带来了巨大挑战。
“基金募集业务中,要审核基金管理人,最近一年的合法合规情况,法规要求律师要与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的主要负责人、法规监控部门负责人进行面谈,这需要律师协调基金管理人的总经理、督察长,还有比如工行、建行等托管行的副行长、法律部老总等。一家上市公司可能只有一次IPO和几次再融资,但对于大的托管行来说,以去年为例,大约审批通过160只新基金,还有50多只新基金在排队,这里面三分之二的托管行是由工行和建行、农行等大行担任,相当于这些大行每年要担任五六十只新基金的托管人。这样给我们找这些银行的负责人逐个面谈带来了难度。这确实是个很大的挑战。”通力律所一位合伙人指出。
“律所面对上市公司和券商等服务对象时,会有一定压力,而新规出台后,使我们在说服客户和调查对象时,会更有说服力。”韦少辉指出。
新规中特别强调的工作底稿,也成为各家律所的内控重点,各家律所此前已建立一系列的档案管理制度。
“我们全国各分所要将工作底稿发到北京总部的内核部门,该内核部门由资深律师组成,可给从事具体业务的律师指导,最终由北京总部确定签署法律意见书。”靳庆军指出。
“我们3年前就建立了档案管理制度,集中管理和技术管理,所有业务的档案要当场发送给律所秘书,统一交给档案管理员,而且当年结案的档案必须在该年度内归档。”陆宏达指出。
虽然各家律所已有相关的档案管理制度,但新规对于工作底稿的严格要求,仍使得业界目前的操作与监管要求存在差距。
“我们以前的查验结果通常是直接在工作底稿中反映出来,不会制作专门的查验笔录。”陆宏达指出。“新规中对于所有的合同都归入工作底稿范围,这较目前的操作范围更为扩大。”
随着律师证券法律业务范围的扩大,某些业务的职责边界仍有待明晰。
“企业上市过程中,券商负责的招股说明书中某些章节,还有很多券商的反馈意见实际是由律师起草的,甚至上市重组方案都是由律师制定,最终则是由券商统一‘出口’,所以律师在讨论和出具这些意见时,由于最终不是由我们签署,这方面的责任性就会相对弱一点。”陆宏达指出,“在国外从业规则中,这些都是归到律师业务的,也要求律师签署,所以希望在日后业务细则进一步完善中,能将这一部分法律业务归纳到监管体系。”
资本市场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律师证券法律业务的公众评价体系有待出台。
“监管层对于保荐机构有评价办法,日后针对律所的证券法律业务,是否也能有一个针对市场公开的评价制度,这样能通过市场对律师的工作有更强约束与促进。”韦少辉指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