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两新规力推 律师把关人角色IPO细则将出
律师是神圣之门,又是地狱之门。宪法起草人胡乔木在全国第一次律师代表大会说过这句话,用在当代中国证券律师身上贴切至极。
随着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铺开,证券律师作为资本市场守门人的作用越显重要。
近日,证监会会同司法部发布的《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投资基金法律业务执业细则(试行)》,对律师从事各类证券法律业务应当遵循的基本执业规范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并将于明年元旦起实行。
记者从监管层了解到,2011年底前,证监会将会同司法部推出发行融资、并购重组、境外融资、证券公司业务、期货公司业务等各项执业细则。
而监管层对于证券律师的监管行动也开始升级,2007年以来,证监会共对9家律师事务所的23名责任律师采取不同形式的监管措施。
独立查验成为重中之重
律师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出台的背后,是一个广阔的市场。
证监会法律部主任黄炜指出,证券法律业务呈现明显增长势头,2009年,共有198家律师事务所报送1060件法律意见书,分别比2006年增加近20%和51%。
然而,这个资本市场与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同样重要的把关人领域,却一直缺乏具体细化的规则体系。
回顾以往的规定,仍稍显宏观与概括,较少对律师怎样认识自身职责、如何从事证券业务进行指导与规范。国浩律师集团事务所合伙人钱大治律师指出。
在此背景下,12月23日,证监会、司法部联合发布《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投资基金法律业务执业细则(试行)》。两个规则的正式出台,标志着律师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体系的框架基本形成。黄炜说。
从宏观到细化,则是新规最大特色。
黄炜介绍执业规则体系建设的总体思路时指出,新规包括一个基本业务规则和若干个具体业务细则。内容分工上,基本业务规则解决怎么做的问题,业务细则解决做什么的问题,前者侧重方法、程序,后者侧重实体事项。
其中,律师的独立查验成为重中之重。
《执业规则》要求律师对于收集证据材料等事项,应当亲自办理,不得交由委托人代为办理;使用委托人提供材料的,应当对其内容、性质和效力等进行必要的查验、分析和判断。黄炜指出。
此外,查验方法也得到具化,新规具体规定了律师执业要采用查证、面谈、书面审查、实地调查等各种方式,进行核查验证的工作步骤、操作程序、关注要点。强化了审查原件、书面留痕、存疑追加查证程序等一整套查验规则。
比如新规规定,待查验事项只需书面凭证便可证明的,在无法获得凭证原件加以对照查验的情况下,律师应当采用查询、复核等方式予以确认;待查验事项没有书面凭证或者仅有书面凭证不足以证明的,律师应当采用实地调查、面谈等方式进行查验,当律师采用面谈方式进行查验,应当制作面谈笔录。谈话对象和律师应当在笔录上签名。谈话对象拒绝签名的,应在笔录中注明。
IPO并购重组细则明年出台
2010年末出台的两项新规,仅是律师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体系的开始。
黄炜透露,证监会将会同司法部加快推进发行融资、并购重组、境外融资、证券公司业务、期货公司业务等各项执业细则的制定工作,力争明年底前形成比较完善的执业规则体系。
其中,IPO与再融资业务中的律师定位受到监管层重视。
证监会发行部副主任陆文山透露,下一步,要改变过去将IPO、再融资、公司债的相关法律业务雷同的状况,突出其法律业务品种的不同以及专业特点,使其在风控把握和重点把关方面更具针对性。
其中,证监会大力发展的债券市场有望成为未来律师证券法律业务蓝海。
股票发行没有太多变化,公司债则是千差万别,可以担保可以无担保,可以有条款也可以无条款,今年可以是3A的明年则可能是2A+等。而涉及的担保无担保、是否可赎回、如何托管、债权人权益如何保护等问题,都需要律师参与搭建法律的架构。因此在这一过程中,债券融资和股权融资在法律方面的业务都要有所区分。陆文山说。
9家律所23名责任律师被采取监管措施
新规为律师证券法律业务划出一片蓝海之际,也为其设下严格的监管红线。
黄炜指出,根据证监会近几年对50多家律师事务所进行现场检查,及对律师执业日常监管中掌握的情况,这些问题有方方面面的表现,包括内控制度执行不严,流于形式;敬业精神不足,甚至出现一些低级错误等,但最突出的还是有少数执业律师勤勉尽责不够,核查验证的有效性不强;专业精神不足,法律意见水平不高。
其指出,一些律师出具意见所依据的通过核验验证获取的第一手证据资料较少,有的甚至仅凭委托人的说明就出具核查结论。业务中也存在执业标准不明确,部分法律意见书缺乏论证分析、流于形式,个别律师执业未能勤勉尽责、法律意见存在疏漏等问题。
在此背景下,监管层对于证券律师的监管行动开始升级,2007年以来,证监会共对9家律师事务所的23名责任律师采取不同形式的监管措施。
而未来,《执业规则》为监管机关履行监管职责提供依据后,这种监管红线将会升级。
黄炜表示,证监会将严格执行规则的要求,切实加大对律师执业的监管。对发现的违规执业行为,坚决依法采取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还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明年证监会对证券市场法律问题处理态度将更加鲜明,处理也更严肃。他说。(.21.世.纪.经.济.报.道 .杨.颖.桦)
今年13家公司遭立案调查
12月份以来,仅有*ST广夏一家公司遭到立案调查,不过中国证券报记者根据公开信息统计,今年共计有13家公司遭到中国证监会或者地方证监局立案调查,其中7家在公告中明确提出遭到立案调查的主要原因是涉嫌信息披露违规,占比超过50%。
对比过去两年的情况可以发现,遭到立案调查公司的数量呈现上升趋势:2008年为7家,2009年为12家。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未能按规定披露半年报或者年报而遭立案调查的情况,在今年则没有出现。
信息披露成薄弱环节
根据由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5年10月27日修订通过、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证券法》,持续信息公开是对上市公司的一个重要要求,并在第六十三条至第七十二条中进行了详细规定,然而今年超过一半的公司因为涉嫌信息披露违反证券法律法规遭到立案调查,成为有关上市公司在今后工作中亟待改进的薄弱环节。
这一问题在2008年和2009年的个案中也有所体现,2008年有3家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规,2009年有5家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规。在今年遭到立案调查的13家公司中,福建有一家公司年内两次遭到立案调查,而原因都是信息披露违规。
这类现象持续出现有多重原因,包括上市公司负责信息披露工作的高管对相关法律法规不熟悉、对信息披露态度不严肃或者在特殊情况下的无奈之举。此外,一家同时在A股和H股上市的公司还表示,公司的信息披露面临两套规则,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难免会出现厚此薄彼的现象。
信息披露违规的责任一般会追究到上市公司董秘。不过一家上市公司的董秘抱怨称,信息披露的行为并不完全由董秘决定,有的时候要向董事长请示,如果董事长决定不按照规定披露,董秘也只能遵照命令去执行,而最终要承担责任的却是董秘,如果真正追究责任,可能还在董事长或者实际控制人那里。
部分老问题依然存在
在2010年公告遭立案调查的公司中,除了明确提出信息披露违规的公司,其它公司只是简单地陈述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但是从有关媒体报道和2008年、2009年以及其它在此之前案例中可以发现,一些问题依然被监管部门不断强调,如关联公司的利益输送、虚假陈述、高管利用内幕信息炒股等等。
这些问题有的或许侥幸没有被发现,但只要被监管部门调查发现,必然会受到一定的惩戒。如山东一家公司连续两年被立案调查,公司今年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惩戒决定,由于自2007年以来公司一直与大股东存在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而公司且未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前董事长以及其它有关高管均遭到公开谴责,并且公司前董事长三年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中.国.证.券.报 .顾.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