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稿》对如何认定信息披露违规等问题予以了细化。其中,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采用“过错推定”的原则来认定行政违法责任。另外,该规则也将非信息披露文件之外的“传播渠道”纳入监管范畴,喜欢“口无遮拦”的高管这下要闭嘴了。
如果出现了没有证据证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经充分履行“义务”,则可以根据其履行职责情况与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产生之间的关联程度,认定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并相应给予处罚,这就是过错推定原则。
如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授意、指挥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或者隐瞒应当披露信息、不告知应当披露信息的,应当认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征求意见稿》同时指出,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法定信息披露文件之外的其他信息发布渠道或载体,作出不完整、不准确陈述,致使或可能致使投资者对其投资行为发生错误判断的,同样属于信息披露违法。这就是说,证监会对于上市公司高管的行为监管将越来越严格,其无论是公开场合的谈话,还是私下场合的表态,都将被纳入监管范畴。
据《每日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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