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通力律师事务所有关合伙人表示,《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投资基金法律业务执业细则(试行)》是对证券法律业务执业的规范、工作方法和程序以及在证券投资基金法律业务领域律师执业规范的进一步细化。一个以《证券法》、《律师法》为基础、《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为核心、《证券规则》为基本业务规则、包括各个证券法律业务领域具体业务细则在内、体系严密、内容完备、规则务实的证券法律业务律师执业规则体系正在逐步形成。
该合伙人表示,依据两个新规则, 通力对内部规章制度进行了改进。
首先,在尽职调查方面, 进一步强调在独立、客观、公正、审慎性和重要性的原则下进行查验工作, 不能简单依赖客户所提供的陈述、承诺和保证, 以自身专业知识和判断以及法律专业人士的特别注意义务, 充分运用查证、面谈、书面审查、实地调查、查询、函证等各种方式进行查验。
其次,在法律意见书方面, 采用《执业规则》所规定的声明事项必备条款, 对法律意见书的格式、结构、内容进行了调整, 并要求对结论意见的论证和分析必须要充分。
第三,在证券投资基金法律业务方面, 对于基金公司新设、转股、设立分支机构、基金募集等各项行政许可项目以及日常所涉及需要进行查验和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各非行政许可项目, 结合《执业规则》和《基金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 研究制定或修改现有内部流程和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