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行使国务院赋予的电价监管职责,加大监管力度,规范电价行为,国家电监会根据《电力监管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发布了《电价监督检查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将从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规定》共5章27条。根据《规定》,电价监督检查的组织实施主要由各级电力监管机构负责,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对电力企业执行国家电价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对电力企业在电力市场中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和对电力企业信息资料上报的监督检查三个方面。《规定》明确了监督检查的主要措施,电力监管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要求,事前向被检查单位发出检查通知书,明确检查事项。特殊情况时,可以持现场检查通知书或电力监管执法证件直接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检查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电力监管执法证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规定》厘定了法律责任,对电力企业违反国家有关电价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行为,以及电力市场中的不正当竞价行为,电力监管机构有权要求其自行予以纠正,或限期改正。电力企业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电力用户或其他电力企业多付价款的,应当予以退还,不能退还的上缴国库。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电力监管机构对电力企业违反有关电价法律、法规和政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及其处理结果,可以向社会公布。造成重大损失或重大影响的,依法提出其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
附件:《电价监督检查暂行规定》来源电监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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