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记者 贾 壮
本报讯 为了落实《证券法》关于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应当勤勉尽责的规定,以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依法制定业务规则的要求,探索构建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范体系,中国证监会联合司法部发布了《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投资基金法律业务执业细则(试行)》。
据证监会有关负责人介绍,在内容分工上,《执业规则》 解决“怎么做”的问题,侧重于规范方法、程序 ;《基金细则》等业务规则解决“做什么”的问题,侧重于规范实体事项。
基本业务规则对《管理办法》所设定的核查验证、法律意见书、工作底稿和执业质量控制等基本制度予以细化。具体业务细则按照业务领域划分,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细则、发行上市细则、并购重组细则、证券公司相关业务细则,以及期货法律业务细则等,分别规定相应领域各项核查验证的主要内容。两类规则均为规范性文件,以公告公布。同时,针对为首次公开发行、再融资、并购重组等重要证券业务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具体要求,完善相应的内容与格式准则文件。
《执业规则》包括总则、查验规则、法律意见书、工作底稿和附则等5章43条,对《管理办法》中律师从事各类证券法律业务应当普遍遵循的基本执业规范进一步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确立了基本的执业制度,明确了基本的执业方式和程序。
《基金细则》共11章47条,按照《管理办法》和《执业规则》中确立的普遍遵循的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范,对照《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等基金相关法律、规章关于行政许可条件的规定,对律师从事证券投资基金法律业务的主要查验事项和内容等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为了促进证券法律行业的规范发展,实现有效监管, 下一步将主要抓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是会同司法部,组织开展 《执业规则》、《基金细则》贯彻培训工作,明确加强学习、提高执业水平和严格监管的要求;二是加快推进执业规则体系建设,抓紧制定出台发行融资、并购重组、机构业务、期货业务以及境外融资等业务规则;三是促进广大从业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要贯彻执业要求,建立健全执业制度,在各项业务工作中切实履行勤勉尽责的义务。(答记者问及文件全文分别见A12、A13版)
作者:贾 壮 (来源:证券时报网)
(责任编辑: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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