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22日发布了《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投资基金法律业务执业细则(试行)》,对律师从事各类证券法律业务应当遵循的基本执业规范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两项规则将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执业规则》对主要查验方式和主要查验事项做出具体操作性规范。一是书面留痕,采用查证、面谈、书面审查、实地调查、查询、函证等各种方式查验的,都应当做好书面记录,并由经办律师和相关人员签字;二是审查原件,对法人及分支机构的主体资格、不动产、知识产权、生产设备、存款等的查验,都应当取得原件;确实无法获得原件查验的,应当采用查询、复核等方式予以确认;三是存疑追加查证程序,对于从不同来源获取的证据或者通过不同查验方式获取的证据内容不一致的情形,律师应当追加必要的程序查证。
《执业规则》同时明确工作底稿是判断律师工作是否已经勤勉尽责的重要证据,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根据工作需要调阅、检查工作底稿。
《基金细则》对律师从事证券投资基金法律业务的主要查验事项和内容等做出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