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报郑州讯 事业单位不得买卖期货、股票,也不得将行政事业费、上级补助资金等对外投资。昨天,省政府出台《河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国有资产的有偿使用提出一系列新规定。《办法》规定,今后如果行政事业单位想改变资产配置用途,将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的,须严格按照《办法》规定程序和权限进行报批或者备案。未经批准,行政事业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
同时,行政事业单位不得将国家财政拨给的行政事业费、上级补助资金等对外投资,不得将维持事业正常发展的资产对外有偿使用。
另外,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事业单位不得有下列投资行为:买卖期货、股票;购买各种企业债券、投资基金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衍生产品或者进行任何形式的金融风险投资;利用国外贷款的事业单位,在贷款没有清偿以前利用该贷款形成的资产对外投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投资行为。
对于投资获得的收益如何安排,《办法》也做了详细规定: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取得的收益,在扣除应缴税款和所发生相关费用后,按照“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全额上缴财政专户或者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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