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通过大宗交易“洗股”避税被封堵_顶尖财经网

个人通过大宗交易“洗股”避税被封堵

加入日期:2010-12-1 9:57:46

  本报讯 昨日,财政部出台《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对于此前个人转让限售股可能采取的几种避税途径均给予“封堵”,其中规定,通过大宗交易、申购ETF份额、接受要约收购等方式进行限售股转让均需按规缴税。

  “补充通知”明确,限售股是指:个人从机构或其他个人受让的未解禁限售股;个人因依法继承或家庭财产依法分割取得的限售股;个人持有的从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转到主板市场(或中小板、创业板市场)的限售股;上市公司吸收合并中,个人持有的原被合并方公司限售股所转换的合并方公司股份;上市公司分立中,个人持有的被分立方公司限售股所转换的分立后公司股份;其他限售股。

  财政部等三部委曾下发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不过有专家指出此政策存在“盲区”,比如个人可以通过大宗交易方式低价成交限售股,从而减少应纳税的“基数”,然后转手后的股票再通过二级市场以正常交易获利,而这部分获利按照现行规定可以免于缴税。

  专家表示,此次出台的“补充通知”较好地弥补了此前政策中的不足。其中列出了九种可视为具有“转让实质”的情形,均应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这九种情形为:个人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系统或大宗交易系统转让限售股;个人用限售股认购或申购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份额;个人用限售股接受要约收购;个人行使现金选择权将限售股转让给提供现金选择权的第三方;个人协议转让限售股;个人持有的限售股被司法扣划;个人因依法继承或家庭财产分割让渡限售股所有权;个人用限售股偿还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由大股东代其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对价;其他具有转让实质的情形。

  此外,个人以其他方式转让限售股获利的“捷径”也被封堵。新政中明确规定,个人转让限售股或发生具有转让限售股实质的其他交易,取得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补充通知”同时规定,限售股在解禁前被多次转让的,转让方对每一次转让所得均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同时,“补充通知”也在征收管理环节进行了进一步细化。其中明确要求,因个人持有限售股中存在部分限售股成本原值不明确,导致无法准确计算全部限售股成本原值的,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一律以实际转让收入的15%作为限售股成本原值和合理税费。

  【市场反应】

  投资者冷对利好 沪指创近期新低

  本报讯 昨天,沪深两市双双低开,盘中中石油、中石化异动,推升大盘。但随后市场传来财政部扩宽限售股定义的消息,引发投资者持股信心动摇,恐慌性抛盘蜂拥出现,大盘快速调头向下,随后有色金属强势回升,带动其他权重股止跌反弹。截至收盘,沪指报收于2820.18点,跌幅1.61%,创近期新低。

  中信建投分析师刘杨告诉记者,征收个税不过是对原有政策执行的一次强调并非新政,因此,大盘下跌主要还是因为市场心态谨慎。从尾盘的走势来看,大盘急跌之后有空头回补迹象。

  有机构分析认为,近期市场调整已触动管理层神经,管理层寄希望于通过加大限售股减持成本来减轻市场资金面压力。该消息应为市场利好,不过投资者对该利好反应并不热情,午后股指反弹幅度也有限。

  多数机构认为,昨天市场大跌原因一是央票一、二级市场利差倒挂幅度不断扩大,市场加息预期升温,二是不少基金有明显减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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