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景网11月4日讯 深交所日前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通知》,对创业板上市公司董监高股份管理以及董监高离任后减持本公司股票的行为提出了进一步的要求。
通知提出了四点要求。一是上市公司要根据公司的发展战略,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制定适合本公司特点的董监高股份管理制度。
二是规范上市公司董监高减持股票的行为,规定上市公司董监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含第六个月)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而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含第七个月、第十二个月)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三是鼓励上市公司董监高追加延长锁定期、设定最低减持价格等承诺。
四是要求保荐机构重点关注上市公司董监高离职情况,督导董监高履行其承诺,并对董监高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合规性进行核查。(全景网)
(责任编辑:王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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