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12月29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同一天,国家主席江泽民签署主席令公布这部法律。至此,我国证券市场有了对其发行和交易等进行全面规范的基本大法。
《证券法》分12章214条,对证券发行、交易、上市公司收购、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 、登记结算机构、交易服务机构、证券业协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法律责任作了一系列规定。
《证券法》规定,在中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政府债券的发行和交易另行规定;证券的发行和交易实行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以及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证券业与银行、信托、保险分业经营,证券自营与代理分开经营;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行为。
《证券法》还规定,本法施行前依照行政法规已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证券继续依法进行交易。本法施行前依照行政法规和国务院金融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经批准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不完全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在规定的限期内达到本法规定的要求。
由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组织起草的证券法,从初审到本次会议通过,历时5年之久 。其间常委会反复研究修改,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使这部法律更具有针对性,更加切实可行。
1999年7月1日《证券法》正式实施,这标志着证券市场集中统一的监管体制建立, 也标志着证券市场法制化建设步入新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