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朱宝琛
《证券登记结算业务参与机构自律管理措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除对账户管理内容进行专门规定之外,另一重要内容就是规定了结算管理、结算银行业务管理中的自律管理措施。
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相关负责人介绍,针对结算参与人(含证券公司、托管银行等)的自律管理在结算管理一章予以规定。该章首先针对结算参与人管理中(包括信息变更、材料报送、问题报告、配合检查等),结算参与人可能出现的违规行为明确了由轻到重的处分措施;然后针对结算业务中经常发生的最低结算备付金不足、债券回购质押物不足、一般性交收违约及重大交收违约、未按要求提交结算互保金或交收担保物等情况,分别明确了各种处分措施。
同时,该章还专门界定了一般性交收违约和重大交收违约的含义,这在结算公司的各类业务规则中属首次提出。如结算参与人发生其他违规行为或出现可能影响结算系统安全的风险隐患,结算公司可视情况采取相应的自律管理措施。该章最后将与结算参与人(获得结算参与人资格)业务类似的托管银行及其他机构(如保险公司、财务公司等)涵盖进来,规定结算公司对直接参与结算公司结算业务的托管银行及其他机构,参照对结算参与人的相关规定实施自律管理。
该负责人同时介绍,针对结算银行的自律管理在结算银行业务管理一章予以规定。该章针对结算银行在收划款业务、利息支付、账务核对、技术测试、年检配合及材料报送等方面可能出现的违规行为,分别明确了各种处分措施。
结算银行未按规定办理收款业务和划款业务,不配合会计师事务所对结算公司验资专户和网下发行专户中的资金进行验证,发生操作失误或技术故障,结算公司可视情节采取口头警示、书面警示、约见谈话、通报批评、暂停部分或全部结算业务等措施。
结算银行不按规定向结算公司结算备付金等专用存款账户支付利息,不按规定与结算公司进行账务核对,不按要求派员参加结算公司组织的业务培训和技术测试,不按规定对结算业务产生的电子数据实行备份,结算公司可采取口头警示、书面警示、约见谈话、通报批评等措施。
结算银行发生可能影响证券资金结算业务的操作失误或技术故障时未立即通知结算公司,不配合结算公司进行年检或不定期检查,不按要求提交上年度证券资金结算业务总结报告或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结算公司可采取口头警示、书面警示、约见谈话、通报批评等措施。
结算银行未能确保结算资金的安全、致使其他单位或个人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结算公司结算备付金等专用存款账户进行查询、冻结、扣划,未遵守资金划拨的相关规定、导致结算公司相关结算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出现日终透支,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发生亏损,不符合银行业监管机构关于资本充足率、流动性、资产负债比例等指标的要求,结算公司可采取书面警示、约见谈话、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暂停部分或全部结算业务等措施。
结算银行的总资本、净资本等不再满足结算银行资格条件,最近两个会计年度连续发生亏损,年度考评结果不合格,以及出现其他结算公司认为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情形,结算公司将终止其结算银行资格。
此外,《实施细则》对一些特别事项也作了明确规定,主要包括对不按时办理过期或失效的有关业务资格或许可证的结算参与人的处分、对拒不参加结算公司组织的技术系统测试或不及时提交测试报告或反馈测试信息的结算参与人的处分、对转托管、账户管理等业务违规操作的证券公司的处分、对证券发行中违规的承销商的处分等。
“《实施细则》实施后,可以及时制止和处理结算管理和结算银行业务管理等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增强自律管理工作的公正性和透明性,促进我国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进一步发挥自律管理的优势,切实履行好自律管理职能。”负责人表示。
(责任编辑:郝艳)
声明:本频道资讯内容系转引自合作媒体及合作机构,不代表自身观点与立场,建议投资者对此资讯谨慎判断,据此入市,风险自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