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E监管应以公共利益为边界_顶尖财经网

PE监管应以公共利益为边界

加入日期:2010-11-16 4:05:30

  记者日前赴浙江调研,遇到一位做实业的老板,聊起PE,这位老总津津乐道,自述其已经将大量闲置资金中的上千万投资了深圳某知名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只是有点忧心该机构投资的步伐有点快。记者不由得感慨VC/PE在中国短短几年竟已盛行如斯。一二级市场之间的可观价差吸引的各路资金蜂拥,导致PE行业泡沫高企,鱼龙混杂的PE机构之间争抢项目十分激烈。

  PE监管问题是当前监管层讨论的重点问题,包括人大财经委、发改委和证监会等国家机构对该问题也有一定认识和不尽相同的看法。对于监管问题的认识和监管权的争议相信已经非常激烈,若非如此,业界宣传已久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也不会“只闻楼梯响,不见人下来”。

  从PE发展看,目前中国还处于成长阶段,没有像西方那样出现一些依靠PE基金通过杠杆负债方式提高财务回报的大型并购基金,还处于依靠委托管理的资金一个个进行项目投资的阶段。因此,它导致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可能性不大。

  但是,这次国际金融风暴给了我们一个启示,一些PE虽然不直接涉及公众投资者的利益,但是形成一定规模之后,它会对整个市场产生影响,从而间接地将那些风险鉴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不太高的公众投资者也卷入其中。通过反思此次金融危机,美国等一些国家开始要求对这些可能产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也进行适当监管。这也是为何将PE纳入统一监管的法案在美以“险胜”方式获得通过。

  而且,“PE”这个概念的外延也不能无限延伸,对其规范也的确有必要以公共利益为边界。特别是被称为民间创投第一人的浙江红鼎创投董事长刘晓人以高息招揽投资,最终以非法集资罪行案发后,对PE外延的规范也就显得有必要。市场一度出现了一些以“募集有限合伙基金”和“从事代理业务”等名义开展非法集资活动的苗头,甚至在发改委备案的个别创业投资企业也陷入其中。这也是发改委去年7月出台《关于加强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严格规范创业投资企业募资行为的通知》规范创投募资行为的原因。

  北京市金融局党组书记霍学文日前在2010全球PE北京论坛上就表示,到地方发展金融之后,深深地体会到对PE的适度监管还是非常重要的。“在昨天吴晓灵主任参加的由中国PE协会邀请部分省市金融办主任座谈会上,大家普遍认为,对股权投资应该适度监管,应该强调自律监管和分层监管,确定一定额度,额度上的,对公共利益产生一定影响的,纳入国家统一监管。额度下的,交由地方监管。”

  中国证监会研究中心主任祁斌也认为,监管是一把双刃剑,社会要支付成本。不是非常适度的监管,对行业发展并不能起到很好的引导作用,可能还会扼杀行业的发展。

  对于PE监管与证券投资基金监管是否要统一的问题,发改委财金司金融处处长刘健钧认为,所谓的PE基金,其实只不过从创投基金演变过来的一个产品,不需要进行“发牌”管理,运作机制有本质不同,做证券投资的,技术分析非常重要,而创投则要掌握三个要领:一是独具慧眼发现被投资企业的价值;二是为所投资企业创造价值;三是适时退出实现价值。

  刘健钧坚持认为,应遵循十六字原则:“事后备案,了解动态,政策引导,行业自律”。即管理人在募资时,投资者给不给钱是投资者的事,只要管理人不非法集资,所募集的基金就可以注册完了之后再来备案。事后备案则是为了国家有关部门全面地了解行业动态,以便对存在的问题有的放矢的进行政策引导。主要还是靠行业自律作用。

  无论如何,以公共利益为边界的适度监管看来已在业界达成初步共识,但是这个“适度”和“公共利益”如何具体厘定?在金融分业监管的现状下,仍将是一件颇费周章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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