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商务部13日发布2010年第75号公告,决定自11月14日起继续对原产于日本、美国、马来西亚和中国台湾地区的进口乙醇胺实施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5年。
商务部于2004年11月14日发布公告,决定自2004年11月14日起,对原产于日本、美国、伊朗、马来西亚、台湾地区和墨西哥的进口乙醇胺征收9%-74%不等的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
2009年11月13日,商务部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美国、马来西亚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乙醇胺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终止对原产于伊朗和墨西哥的进口乙醇胺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
商务部经过调查裁定,如果终止原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美国、马来西亚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乙醇胺对中国大陆的倾销可能继续发生,进口被调查产品对中国大陆乙醇胺产业造成的损害有可能再度发生。因此,自2010年11月14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上述产品时,应向海关继续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