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切实加强中小河流治理和山洪地质灾害防治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31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为贯彻落实《若干意见》精神,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国中小河流治理和中小水库除险加固、山洪地质灾害防治、易灾地区生态环境综合治理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总体规划》)编制工作的安排,10月18日,水利部在北京召开全国中小河流治理和中小水库除险加固、山洪灾害防治、易灾地区水土保持生态建设三个专项规划编制工作会议。这次会议的主题是部署三个专项规划编制工作,矫勇副部长出席会议并讲话,会议由水利部总规划师兼规划计划司司长周学文主持。规划计划司介绍了专项规划编制工作方案和工作大纲。
矫勇在讲话中对专项规划编制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一要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充分认识规划编制工作的重大意义,把这项工作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按照专项规划编制的有关要求,把各项工作迅速、准确、全面、系统地布置下去,组建规划编制专门班子、集中技术力量开展规划编制工作。二要落实工作责任。各单位要按照工作大纲的要求,进一步分解细化各项工作任务,建立完善的责任体系,层层落实责任。三要注重规划衔接。专项规划编制要以现有规划和正在编制的有关规划为基础,同时做好与水利发展“十二五”规划等相关规划的衔接。四要突出建设重点。要认真学习《若干意见》精神,准确把握工作方案和工作大纲的有关要求,按照今后5年的防洪重点薄弱环节建设的目标任务,在规划项目选择上,突出重点,优先安排已有前期工作基础的项目,并进行合理排序。五要加大协调力度。在规划编制中,要加强指导、沟通和协调配合。对于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采取有力措施,及时解决。六要保证质量进度。要抽调业务熟悉的骨干技术人员参与规划编制工作,加强规划编制管理,保障工作深度,提高成果质量。要按照专项规划提出的进度安排,进一步细化各项工作的时间节点,加强规划编制全过程监督检查,及时提供成果资料,确保按期高效优质完成规划编制任务。
参加此次会议的有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负责人,水利部有关司局和直属单位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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