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顾新规明年实行_顶尖财经网

证券投顾新规明年实行

加入日期:2010-10-20 17:09:40

  证监会近期公布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和《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两项新规均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开辟了证券公司通过向客户提供涉及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的投资建议服务,并收取费用的新盈利渠道。

  与7月发布的征求意见稿相比,这份定稿作了不少改动,将投资顾问业务的作用定位为“辅助客户作出投资决策”,还增加了“加强合规管理,健全内部控制,防范利益冲突,切实维护客户合法权益”的表述。依据第六条,之后中国证券业协会还将对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制定相关执业规范和行为准则。

  与征求意见稿相比,定稿增加了关于证券投资顾问服务收费模式的规定:“可以按照服务期限、客户资产规模收取服务费用,也可以采用差别佣金等其他方式收取服务费用”。

  之前征求意见稿中,规定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应当“采取与公司的人员配置、业务能力相符合的经营模式和服务方式”;而定稿中将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两项也纳入决定业务规模的相关指标,要求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保证证券投资顾问人员数量、业务能力、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与服务方式、业务规模相适应”。

  征求意见稿鼓励证券公司外购其他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发布的证券研究报告作为服务支持;而定稿中仅规定,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证券研究不足以支持证券投资顾问服务需要的,应当向其他具有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或者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购买证券研究报告,提升证券投资顾问服务能力。

  此外,定稿对不收取费用的投资建议服务的要求有所放宽。征求意见稿中规定,证券公司开展证券经纪业务,附带向客户提供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投资建议服务,未就该项服务与客户约定收取费用,其提供投资建议行为也应当符合本规定有关要求,而定稿中则表示为“参照执行本规定有关要求”。

  《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与征求意见稿相比,表述也有不少放宽。如此前征求意见稿规定,证券公司负责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的高管,不得同时负责自营、资产管理等存在利益冲突的证券业务;而定稿则规定,公司高管同时负责管理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和其他证券业务的,只需采取防范利益冲突的措施,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已经有效防范利益冲突便可。

  征求意见稿中规定,证券研究报告对具体股票做出明确的估值和投资评级的,应当经合规管理人员审查后,在证券研究报告中或者便于客户查询的渠道,披露截至证券研究报告发布日,本公司持有该股票的数量、市值及占公司自营投资总额的比例。证券研究报告发布日及第二个交易日,公司自营投资不得进行与证券研究报告观点相反的交易。

  而定稿中则规定,只有当公司持有该股票达到相关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才应当在证券研究报告中向客户披露本公司持有该股票的情况。

  征求意见稿对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静默期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有详细规定:IPO中担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或财务顾问,自确定并公告发行价格之日起40日内,不得发布与发行人有关的证券研究报告;担任上市公司股票增发、配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再融资项目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或者财务顾问,自确定并公告发行价格之日起10日内,不得发布与该公司有关的证券研究报告。而在定稿中,这一条被简化为“建立健全发布证券研究报告静默期制度和实施机制,并通过公司网站等途径向客户披露静默期安排”。

  但有一条也有所加强。征求意见稿中规定,证券分析师阶段性参与公司承销保荐、财务顾问等业务项目,撰写投资价值研究报告或者提供行业研究支持的,应当履行公司内部跨越隔离墙审批程序。而定稿中则规定,证券分析师参与公司承销保荐、财务顾问等业务项目期间,不得发布与该业务项目相关的证券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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