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破解中小企业发展所面临的政策扶持、融资支持等难题,促进中小企业做大做强,《深圳经济特区中小企业发展促进条例》10月起全面实施,《条例》在财政支持、促进融资、扶持创业、推动创新及权益保障等方面做出创新性规定。
《条例》规定,市、区财政年度预算应当安排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并根据年度财政收入增长情况适度增长。市政府应当整合与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有关的各类资金和基金,统筹规划资金的使用。此外,市政府可以根据需要依法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
在融资促进方面,《条例》指出,主管部门应当与金融机构开展金融合作。鼓励金融机构开发中小企业信贷产品、增加信贷投入、创新金融服务、完善授信制度。对创新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作出突出贡献的,由金融创新奖励资金给予奖励。
《条例》明确提出,深圳市将建立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的银行信贷与中小企业信贷倾斜挂钩制度,在确定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的信贷银行时,应当将信贷银行对中小企业的信贷力度作为审定条件。
为减轻金融机构信贷风险,免除其后顾之忧。《条例》还规定,市政府应当建立小型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支持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发放贷款,并按规定对金融机构发放小型企业贷款产生的不良贷款损失予以适当补偿。
《条例》共有9章63条,从公共服务、财政支持、融资促进、创业扶持、推动创新及权益保障等涉及中小企业发展的各方面作出规定,细化了政府、金融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各方参与者的相关责任和义务,并从10月起生效施行。